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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遺囑繼承人放棄繼承後怎麼處理?

遺產繼承 閱讀(2.47W)

有遺囑繼承人放棄繼承後怎麼處理?

一、有遺囑繼承人放棄繼承後怎麼處理?

按照法定繼承處理,《繼承法》第27條第一項的規定“遺囑繼承人放棄繼承或者受遺贈人放棄受遺贈的,所涉及的相應遺產應按照法定繼承辦理。”遺囑繼承人全部放棄繼承,按法定繼承辦理繼承手續。

《繼承法》第二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遺產中的有關部分按照法定繼承辦理:

(一)遺囑繼承人放棄繼承或者受遺贈人放棄受遺贈的;

(二)遺囑繼承人喪失繼承權的;

(三)遺囑繼承人、受遺贈人先於遺囑人死亡的;

(四)遺囑無效部分所涉及的遺產;

(五)遺囑未處分的遺產。

二、病危立下遺囑的法律效力是什麼?

遺囑內容合法有效必須符合以下方面的法律規定:

(1)立遺囑人必須具有完全行為能力。即年滿18週歲且精神狀態正常的人所立遺囑有效。

(2)遺囑的內容必須是立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受脅迫欺詐所立遺囑以及被篡改、偽造的遺囑無效,遺囑形式合法。

(3)遺囑的內容不得違反法律,不得處分屬於國家、集體、或他人所有的財產。

(4)繼承法》第19條規定,遺囑應為缺乏勞動能力而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

(5)新實施的《老年法》第22條規定,老年人以遺囑處分財產,應當依法為老年配偶保留必要的份額。該條明確規定了老年配偶可以繼承到夫或妻一方遺產,不再以“缺乏勞動能力又無生活來源”為限制性條件,有利於健在一方的生活保障,避免了再婚老人“淨身出戶”的危險。

三、遺囑繼承人放棄繼承必須要書面形式嗎?

一般在繼承人較多的情況之下,而遺產由其中一人或幾人取得,而其它繼承人不要該遺產時,就要有明確的放棄繼承遺產的意思表示,通常以書面的宣告為表現形式。繼承法第25條規定:“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意思表示。”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49條規定:“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意思表示,應當在繼承開始後、遺產分割前作出。”

在遺囑人所立的遺囑必須是有效遺囑的前提下,遺囑人死後所留下的遺產或者是其他事務才能按照遺囑進行繼承,如果是遺囑人的遺囑無效的,例如遺囑人所立的代書遺囑中沒有代書人的簽名等的,此時遺囑的效力就無法確定,只能按照方劑繼承進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