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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承包合同糾紛解決的方式有哪些?

合同糾紛 閱讀(6.08K)

一、農村承包合同糾紛解決的方式有哪些?

農村承包合同糾紛解決的方式有哪些?

1、協商解決

協商解決是指由發包方和承包方就爭議進行協商,達成共識,解決糾紛。因承包合同發生糾紛,當事人雙方的關係實際上是集體與個人之間的關係,只要在兼顧集體與承包人家庭利益的原則下,本著實事求是,互諒互讓的精神,有過錯的一方主動承擔責任,適當賠償對方的損失,事情是能夠得到圓滿解決的。實踐中,大多數的農村集體經濟承包合同當事人之間發生的矛盾糾紛都能協商解決。

2、調解解決

調解解決指合同糾紛在雙方當事人就合同糾紛達不成協商意見時,即協商不成時,可以向街道鎮農村集體經濟承包合同調解委員會(或由當事人以外的第三人作為調解人)申請調解,促使當事人雙方自願達成協議,解決糾紛的辦法。有時候一方當事人可能為了一時之氣不讓步,但如果有第三人調解,曉之以理,做好說服工作,從而使矛盾問題得以化解。

3、仲裁解決

調解不成時,可以當地農村集體經濟承包合同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仲裁委員會根據承包合同糾紛當事人的申請,在查明事實,分清責任的基礎上,依法對糾紛作出裁決。仲裁的結果具有法律效力,生效後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4、訴訟解決

人民法院根據承包合同糾紛當事人的訴訟,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依法作出判決,解決合同糾紛。

二、土地承包合同糾紛管轄地怎麼確定?

民事訴訟法及司法解釋新規定的關於土地承包合同糾紛訴訟管轄地的規定:不動產所在地管轄

《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規定:下列案件,由本條規定的人民法院專屬管轄:

(一)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因港口作業中發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三)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民訴法解釋》第28條第二項規定,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糾紛、房屋租賃合同糾紛、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政策性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按照不動產糾紛確定管轄。不動產已登記的,以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所在地為不動產所在地;不動產未登記的,以不動產實際所在地為不動產所在地。

綜合上面所說的,農村承包合同如果引起了糾紛,那麼是可以利用協商的方式來進行處理,但如果協商不好的話,那麼是可以走法律的程式來保障自己的權益,所以,對於承包的合同在簽訂時就一定要協商好,這樣也才會避免之後引起各種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