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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公證簡易程式有哪些

遺產繼承 閱讀(4.88K)

1、向公證處提出,並填寫公證申請表。公證申請表應記明下列內容:
(一)申請人及代理人的姓名、性別、出生日期、身份證號碼、工作單位、住址等;申請人為法人的,應記明法人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職務等;
(二)請求公證的事項及公證書的用途;
(三)提交材料的名稱、份數及有關證人的姓名、住址;
(四)申請的時間及其它需說明的問題。
申請人應在申請表上簽名或蓋章。申請人填寫申請表確有困難的,可由公證人員代為填寫。
2、公民、法人申請公證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身份證明,法人資格證明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明;
(二)代理人代為申請的,委託代理人須提交授權委託書,其他代理人須提交有代理權資格的證明;
(三)需公證的文書;
(四)與公證事項有關的財產所有權證明;
(五)與公證事項有關的其他材料。
3、符合下列條件的申請,公證處應予受理:
(一)申請人與申請公證的事項有利害關係;
(二)申請公證事項的當事人、利害關係人之間對申請公證的事項無爭議;
(三)申請公證的事項屬於公證處的業務範圍;
(四)申請公證的事項屬於本公證處管轄。
對不符合條件的申請,公證處應作出不予受理決定,並通知申請人。
4、公證處受理公證申請後,應將受理通知單發給當事人,並開始建立公證卷宗。
5、公證處受理公證申請後,應按規定標準由專人收取公證費。
6、公證機構經審查,認為申請提供的證明材料真實、合法、充分,申請公證的事項真實、合法的,應當自受理公證申請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向當事人出具公證書。但是,因不可抗力、補充證明材料或者需要核實有關情況的,所需時間不計算在期限內。
《公證程式規則》第十七條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公證機構申請辦理公證,應當填寫公證申請表。公證申請表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一)申請人及其代理人的基本情況;
(二)申請公證的事項及公證書的用途;
(三)申請公證的文書的名稱;
(四)提交證明材料的名稱、份數及有關證人的姓名、住址、聯絡方式;
(五)申請的日期;
(六)其他需要說明的情況。
申請人應當在申請表上簽名或者蓋章,不能簽名、蓋章的由本人捺指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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