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撫養權包含什麼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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撫養權包含什麼條件

夫妻在離婚時法院判決孩子的撫養權歸屬是從有利於孩子健康成長的角度予以判決的,如若以後撫養孩子的一方的實際情況發生變化,不能保證孩子的健康成長,此時是可以申請變更孩子撫養權的,那麼,變更撫養權需要滿足什麼條件呢?今天,本站網小編整理了以下內容為您答疑解惑,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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撫養權包含什麼條件,怎麼規定的?

二歲以下,一般歸女方。10歲以上徵詢子女意見,2歲以上有優先考慮撫養權情形的,獲得撫養權機會較大。總的是以對子女成長有利為原則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
  1、兩週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隨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2、父母雙方協議兩週歲以下子女隨父方生活,並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可予准許。
  3、對兩週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與母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並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為子女隨父或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5、父母雙方對十週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的,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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