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婚姻家庭>同居>

同居關係財產分割糾紛怎麼解決

同居 閱讀(2.27W)

同居關係財產分割糾紛怎麼解決

雖然我國法院不會對解除同居關係作出判決,但是卻可以對同居關係財產分割糾紛作出判決,那麼,在實踐中,我們該如何來解決這個問題呢?此外,非婚生子的撫養權又該如何解決?本站小編馬上在下文為大家介紹。



同居關係的解除,是同居這一社會關係產生各類糾紛的最主要環節。同居關係的解除,涉及到同居期間的財產分割,有子女的,還涉及到子女的歸屬和撫養教育的問題,所以,這部分我就著重談兩個方面的問題,一是同居財產的分割問題,二是子女的撫養教育問題。

在談論我的問題前,我得先來談談同居關係解除時,人民法院的受理問題。由於同居關係不受法律保護,所以,其解除問題,也不受法律限制;男女雙方一般在自願的基礎上自行解除其同居關係,如果一方糾纏,另一方堅持要解除同居關係而訴至法院,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1條就明確規定:“當事人起訴請求解除同居關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所以,同居關係的解除,主要是通過雙方當事人的溝通、協商來解決的。如協商困難,難達成一致意見的或需要第三方介入的,我覺得可以由當事人所在單位或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出面調解。由於立法的不完善,同居關係解除的隨意性太大,對婦女和兒童的保護不利,所以,同居關係的解除,還是應該由人民法院來處理。

但法定的三種情況,對同居關係的解除,人民法院應依法受理。(1)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2)當事人因同居期間財產分割引起糾紛的,(3)由子女的撫養問題引起糾紛的。

(一) 同居關係的財產分割

同居關係的財產是指同居關係存續期間雙方當事人所得的財產。由於同居關係不受法律保護,所以,同居期間的財產分割與離婚時的財產分割也大不一樣。因為對同居關係財產的分割立法甚少,所以在實際的司法實踐中就差異很大。綜合各學者的觀點,我認為分割同居期間的財產,可以借鑑離婚制度中財產的分割辦法。如果當事人雙方對財產事先有約定的,只要約定符合法律規定,應從約定分割;如沒有約定的,在照顧婦女、兒童的利益,考慮財產的實際情況和雙方無過錯程度的情況下,妥善分割。具體的分割辦法,我想根據我對同居的分類來分別探討。

1、未婚同居的財產分割

我們在前面已經說了,未婚同居者一般都是以感情為基礎的,他們的同居生活其實與婚姻生活沒有多大的區別。只由於他們的結合沒有依照法定條件辦理結婚登記而只能成立同居關係。他們的財產不能按照夫妻間的財產製度來分割。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第10條規定:“解除同居關係時,同居生活期間雙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按一般共有財產處理”。生活期間為一方的個人財產,解除同居關係時歸個人所有。

首先應該指出的是,同居關係的財產中,如果一方堅持主張對某物的所有權,另一方又否定的,主張一方要負證明該物所有權歸自己的責任。如不能證明,則按共同財產分割。

其次,就是共同購置物。如今流行按揭購房,對這種價值大,對雙方影響大的物的分割,又存在許多的問題。當同居關係解除時,如果這按揭的期限未滿,所有權還沒有完全取得(下面我稱這種所有權為“準所有權”),又怎麼來分割呢?我認為可以分三種情況來討論。(1)如果雙方都主張對房屋的“準所有權”,則根據雙方的經濟狀況、有無其他的住房等情況來考慮,適當照顧經濟地位弱的一方。如果雙方經濟地位相當,可適當照顧婦女一方,但一方一旦取得房屋的“準所有權”,應給予已付房款的一半給對方,因為所取得的這一部分房屋所有權也是他們的共同財產來購買的。剩下的所有房款應由取得房屋“準所有權”的一方完全承擔。(2)如果雙方都不主張房屋的“準所有權”,則可以由雙方協商對外轉讓,所得的房款雙方均分。

再次,同居期間為一方贈予另一方的財產,在同居關係解除時,贈予人是否有權收回其贈予的財產?這裡也有兩種情況,一是看贈予人是否出於自願。由於未婚同居有感情的基礎,所以,我們不能排除當事人出於感情的流露,出於真心,心甘情願地將自己的物品贈予給對方。我覺得這種贈予出於自己的真實意思表示,受贈予人接受的物品,享有對該物的所有權:二是對方索要的物品。這種情況在婚外同居關係中更為常見,我將在後面談到。

最後,對同居期間的債權債務的處理。如果其債權債務是同居當事人的個人債權債務,則由個人享有和承擔;如果是共同的債權債務,則按共同的債權債務來處理,雙方應該承擔連帶責任。這裡的個人債權債務與共同的債權債務的界定,可以比照《婚姻法》中對夫妻的債權債務來處理。

2、婚外同居的財產分割

婚外同居很大程度上都是建立在金錢和性慾上的違背社會公德和法律的一種組合。(這裡的“很大程度”是指那些有錢的人“包二奶”、“養小祕”、“包二爺”的情況,而對那些出於真愛走向同居的我覺得對他們的財產分割處理適用未婚同居。)他們關係解除,除了當事人自願,法律還規定了法院可以依法解除。由於婚外同居的違法性,所以,它的解除時財產的問題除了適用未婚同居的規則外,對一些特殊的細節,我認為應當特殊對待。

第一,財產的贈與問題。在這種情況下的同居,有錢人向自己“情人”贈送東西是十分常見的。小的可以是化裝品、裝飾品,大的可以是汽車、別墅。一方面,我們一開始就強調了一點,這種同居一般是沒有多少感情成分的,他們之間的這種贈予,完全是討對方的歡心。甚至有的時候一方還向有錢的這一方索要物品。當出現這種情況時,有錢一方表面上是同意將物品贈予給對方,而內心深處他是不願意的,而這種內心的不願意一般又不會在同居期間表現出來,只有當同居關係破裂時,它才會突現出來,因而它也成了這種同居糾紛的焦點。我們可以稱這種意思表示為“有瑕疵的意思表示”。另一方面由於贈予人一般又有合法的婚姻,他的財產又是他與他的配偶的共同財產。對夫妻的共同財產,特別是重大的共同財產的處分,是要經過夫妻雙方的共同的意思表示才有效。所以,對這種比較貴重的物品的贈送,贈予方一般是沒有處分權或沒有完全的處分權的。結合以上兩點,我認為對於這種贈予,當同居關係解除時,贈予人有權撤消其贈予行為。雖然現行的法律沒有對此作出規定,但我覺得這種處理辦法是有價值的。它打破了那些想用青春換取享受的傍大款族的美夢,從而也讓我們的婚姻家庭制度得到有效的保護。

第二,還應特別指出的是他們的共同財產不應該包括收入。這裡的收入很多情況下都是有錢一方(一般是有配偶方)的收入。而另一方一般是沒有收入的。由於有配偶方的收入是與他合法配偶的共同財產,且這種同居關係種有配偶方的生活照顧一般還是由他的配偶來完成的,他的同居生活只是在“地下”進行的。所以,同居一方沒有盡主要的扶養義務,因而這種收入不能算入同居的共同財產來處理,而應算為一方的個人財產,在夫妻的財產中才能算為共同財產。

3、由婚姻的無效和可撤消引起的同居的財產分割

由婚姻的無效和可撤消引起的同居關係解除時的財產分割,法律條文作出了明確的規定。我國《婚姻法》第12條就規定:“無效或被撤銷的婚姻,自始無效。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婚姻無效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婚姻法>司法解釋(一)》第15條也規定:“被宣告無效或被撤銷的婚姻,當事人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按共同共有處理。但有證據證明為當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所以,這種同居的財產分割可以比照離婚的財產分割來進行的。司法實踐中相對容易。爭議也較少,在此不再贅述。

最後,我們來討論一下同居關係的繼承權的問題。由於同居這種特殊的社會關係,它沒有合法夫妻的身份權,也就沒有法定繼承人的主體資格。但法律又規定了“酌情分得遺產權”。《繼承法》第14條“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可以分給他們適當的遺產”。所以,同居關係根據具體情況也可以分得另一方的遺產。司法實踐中,酌情分得的遺產,可以小於、等於甚至大於法定繼承人分得的遺產。但我認為對我上面已經談過的那種“包二奶”、“包二爺”等的婚外同居在分遺產時可以少分或不分。給那種想通過青春和肉體來快速換取金錢和享受的人一種懲罰。如果在我們的法律中體現了這樣的一種價值取向,則我相信“包二奶”、“包二爺”的社會現象將會得到有效的遏制。但也有學者認為這種分割財產的份額是以青春作為代價的,應該得到法律的保護。我對此不敢苟同。

(二) 對子女的撫養教育

如果因同居而有子女的,同居關係解除時,還存在對子女的撫養教育的問題。

對同居關係期間的子女在解除同居關係時,子女的歸屬問題。總的來說就是要有利於未成年人的成長。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第9條規定:“解除非法同居關係時,雙方所生的非婚生子女,由哪一方撫養,雙方協商;協商不成時,應根據子女的利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哺乳期內的子女,原則上應由母方撫養,如父方條件好,母方同意,也可由父方撫養。子女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應徵求子女本人的意見,一方將未成年的子女送他人撫養,須徵得另一方的同意。”所以,比照法律應該好處理。

對子女的生活費用、教育費用,在法條也有體現。《婚姻法》第37條規定“離婚後,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那麼,非婚生子女和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又如何呢?我國《婚姻法》第12條規定:“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不直接撫養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應當負擔子女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直至子女能獨立生活為止”。可見,我國的立法精神對非婚生子女和婚生子女的價值取向是一致的。非婚生子女和婚生子女享有同樣教育權、繼承權、被撫養權等權利。而且,非婚生子女與父母的關係也不因同居關係的解除而消滅。他們之間的關係是基於血緣關係而產生的,這也和婚生子女一樣。但在現實中,還是有一些對婚生子女的不等的待遇,比如戶口,上學等問題。還值得有關部門關注。

最後,我們來談論一下對子女的探望權的問題。在婚姻法裡也規定了探望權的問題。由於同居關係的解除,都是同居雙方產生了不可調和的矛盾,以至於要瓦解他們之間的關係,所以,當同居關係解除後,雙方都對對方存在著心理上的陰影,是一種敵視的態度。這對探望權的行使是十分不利的。基於這種原因,我覺得探望權應該這樣行使:如果雙方是協議解除同居關係的,在協議中應該有對探望權內容的體現,且應該依協議來操作;如果雙方是由法院解除同居關係的,在法院的判決書裡應該有對探望權的內容。在實際的權利行使中,雙方當事人可以協商,協商不成的,法院出面處理。對有不利於未成年人成長的事由出現,當事人可以提出申請,由人民法院依法變更其監護權和中止其探望權。

以上內容就是我們關於同居關係財產分割糾紛如何解決的法律解答,由上文可知,解決同居關係期間的財產分割問題時,是可以參照我國婚姻法某些規定。如果您對此還有其他疑問,歡迎大家來電諮詢我們本站,我們將盡快為大家答疑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