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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後支付子女生活費的標準是什麼

子女撫養 閱讀(1W)

離婚後支付子女生活費的標準是什麼

若夫妻在離婚的時候子女尚未成年的話,則需要同時對未成年子女的撫養問題作出處理才行。此時一方獲得了子女的撫養權,而另一方則需要實際支付子女撫養費才行,在撫養費裡面就具體包括了生活費、醫療費、教育費等等。那通常夫妻離婚後支付子女生活費的標準是什麼呢?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吧。

我國《婚姻法》第37條規定:“離婚後,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關於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一)如何確定離婚後子女撫養費的數額?

對於離婚後子女的撫養費的具體數額,首先可以由父母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但無論是協議還是判決,都應以三個方面的因素為確定標準:

1、子女成長的實際需要;

2、父母雙方的實際承擔能力;

3、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

即使是父母雙方協議子女隨一方生活並由撫養方負擔子女全部撫育費,法院也應查實雙方是否符合上述依據,否則,影響子女健康的應不予准許。

(二)離婚後子女撫養費標準計算:

1、有固定收入的,撫育費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20-30%的比例給付,承擔兩個以上子女撫育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50%。

2、無固定收入的,撫育費的數額可依據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

3、有特殊情況的,可適當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此時需要根據子女實際生活學習需要、父母的經濟收入以及當地的消費水平確定實際的數額。當然,日後隨著客觀情形發生了改變的,也是可以要求變更撫養費的具體數額。而在進行變更的時候,也是具體分為了協議變更與訴訟變更兩種方式。要是在這方面產生了糾紛的話,可以委託我們本站網站的專業律師來提供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