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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女之間的同居關係應怎麼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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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女之間的同居關係應怎麼解除

男女之間的同居關係應怎麼解除

在我國,同居關係不受法律保護。想在我國解除同居關係,雙方協商解決,解除同居關係法院不予受理。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相關規定,事人起訴請求解除同居關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解除同居關係法院是否受理,這是根據同居的不同情況而定:

(1)對於未婚同居的,即雙方都是未婚的男女共同生活的,婚姻法不支援也不鼓勵,不在法律調解的範圍內。這是他們對自己生活狀況的選擇,同居關係存在、解除與否法律不予干涉,其起訴解除同居關係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如因財產分割、子女撫養髮生糾紛法院應當受理。

(2)有配偶與他人同居的屬婚姻法明文禁止的行為,是離婚損害賠償的理由。

(3)對有配偶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應視為重婚,法院不但應一律解除他們的同居關係,還應追究重婚者的刑事責任。

二、當同居關係雙方感情破裂時,該如何解除同居關係呢

根據不同的情況,我們做以下分析:

1、無配偶者之間同居後要求關係的,自行解除即可,無須經任何部門辦理手續;

2、有配偶者之間或者有配偶者與無配偶者之間形成同居關係並要求解除的,由人民法院予以解除;

3、同居者在同居期間形成了共同財產,因分割共同財產發生糾紛並訴至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按同居關係析產糾紛做出處理;

4、同居者在同居期間生育子女,因問題發生糾紛並訴至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按同居關係子女撫養糾紛做出處理;

5、無配偶者之間同居並要求解除同居關係的,雙方當事人自行解除同居關係即可,無須向人民法院起訴;

6、因同居關係所產生的財產糾紛和子女撫養等問題,不能達成一致的,可由人民法院審理並判決;

7、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為解除同居關係,雙方以借款等形式確定賠償金,一方起訴主張另一方支付該賠償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同居關係在我國是一種不受保護的關係,這區別於合法有效的婚姻關係。而在需要解除同居關係的時候,也只能靠當事人協商一致來解除,因此產生了糾紛的話,即使想要去法院提起訴訟,實際按照規定,法院也是不會受理這樣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