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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欠工資法律諮詢之解決途徑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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途徑一:舉報投訴

拖欠工資法律諮詢之解決途徑有哪些

任何組織或個人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的行為,有權向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舉報;勞動者對用人單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侵犯其合法權益的行為,有權向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投訴。

舉報投訴範圍包括用人單位制定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的情況;用人單位建立用工管理臺賬的情況;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約定試用期及其他必備條款、交付勞動合同文字、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係證明等情況;用人單位執行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經濟補償金及賠償金的情況;用人單位遵守有關就業登記備案的規定,以及遵守臺、港、澳人員在內地就業和外國人在中國境內就業規定的情況;用人單位遵守女職工、未成年工特殊勞動保護規定和禁止使用童工規定的情況;用人單位遵守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規定的情況;勞務派遣單位、用工單位遵守勞務派遣有關規定的情況;職業中介機構、職業技能培訓機構和職業技能考核鑑定機構遵守有關職業介紹、職業技能培訓和職業技能考核鑑定規定的情況;醫療機構、藥品經營單位等社會保險服務機構遵守社會保險相關規定的情況;實習、見習單位遵守有關學生實習、見習勞動保障法律法規的情況;以及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勞動保障監督檢查事項。

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在2年內未被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發現,也未被舉報、投訴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不再查處。其期限自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自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途徑二:調解仲裁

這種方式主要處理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發生的勞動人事爭議。包括:(一)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與勞動者之間,以及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與其建立勞動關係的勞動者之間,因確認勞動關係,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勞動報酬、工傷保險待遇費用、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二)實施公務員法的機關與聘任制公務員之間、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單位)與聘任工作人員之間因履行聘任合同發生的爭議;(三)事業單位與工作人員之間因除名、辭退、辭職、離職等解除人事關係以及履行聘用合同發生的爭議;(四)社會團體與工作人員之間因除名、辭退、辭職、離職等解除人事關係以及履行聘用合同發生的爭議;(五)軍隊文職人員聘用單位與文職人員之間因履行聘用合同發生的爭議;(六)法律、法規規定由仲裁委員會處理的其他爭議。

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係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係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途徑三:依申請公開政府資訊

依申請公開政府資訊,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根據自身生產、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依法向政府機關申請獲取相關的政府資訊。可申請資訊為:除主動公開或其他法定不予以公開的政府資訊外,由政府履行職責過程中製作或者獲取的,以一定形式記錄、儲存的資訊。

途徑四:政策諮詢

組織或者個人想了解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方面的法規政策規定,可撥打“12333”熱線電話、登入人社部門入口網站“網上諮詢”欄目或者到各地人社部門接待室進行諮詢。

途徑五

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組織均有權採用網路、書信、電子郵件、傳真、電話、走訪等形式,反映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有關情況,提出建議、意見或者投訴請求。適用於書信等途徑反映的問題包括對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工作、制定或執行政策提出意見和建議的;對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工作人員職務行為的投訴;不屬於訴訟、仲裁、勞動保障監察、行政複議、申訴等法定途徑解決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訴求。

途徑六:申訴

對機關、事業單位做出的人事處理不服的,可通過申訴途徑處理。

途經七:行政複議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未提起行政訴訟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向上一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申請複議,也可以向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的本級人民政府申請複議。

途徑八:工傷職工勞動能力再次鑑定申請

工傷職工及其近親屬或者用人單位對各地級以上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作出的初次勞動能力鑑定結論或複查鑑定結論不服的,可在收到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省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鑑定申請。

途徑九:司法途徑

適用於司法途徑反映的問題包括:依法應當由司法機關處理的申訴和控告類問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人社部門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勞動人事爭議,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等。

《勞動法》第五十條規定用人單位不得剋扣或無故拖欠員工的工資,用人單位應在用人結束後的30天內發放工資。超過30天的就屬於拖欠工資,員工有權向人力資源部門舉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