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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故拖欠員工的工資要怎麼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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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故拖欠員工的工資要怎麼認定

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支付一定數額的工資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用人單位不得無故拖欠工資,否則就要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勞動者如果遇到了用人單位無故拖欠工資的情況,要注意通過法律的手段追討工資,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那麼具體來說。無故拖欠員工的工資要怎麼認定呢?請一起通過下文進行了解吧。

一、無故拖欠員工的工資要怎麼認定

所謂“無故拖欠”工資,指用人單位無正當理由超過規定付薪時間未支付勞動者工資。必須強調的是,法律法規對於這個“正當理由”,也是有明確規定的,不是說單位隨便找個藉口,就可以堂而皇之地拖欠工資了。

“用人單位確因生產經營困難,資金週轉受到影響,暫時無法按時支付工資的,經與本單位工會協商一致,可以延期在一個月內支付勞動者工資。延期支付工資的時間應告知全體勞動者,並報主管部門備案,無主管部門的報市或區、縣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備案。”

還有用人單位遇到非人力所能抗拒的自然災害、戰爭等原因,無法按時支付工資,當然也不屬於“無故拖欠”。

其他情況下拖欠工資,均屬“無故拖欠”。

二、無故剋扣和拖欠工資的後果

1、民事責任:用人單位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以及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並要求用人單位賠償。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二)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2、行政責任:勞動行政部門應責令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經濟補償,並可責令按相當於支付勞動者工資報酬、經濟補償總和的一至五倍支付勞動者賠償金。

從以上內容中我們知道,用人單位無故拖欠員工的工資是違法的行為,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和行政責任,也就是如果用人單位如果無故拖欠工資,勞動者有權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決勞動合同並要求賠償。因此,勞動者如果遇上單位無故拖欠工資,切莫忍氣吞聲,要注意維權,必要時可尋求勞動爭議相關的專家律師的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