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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財產糾紛怎麼解決

離婚 閱讀(2.14W)

離婚時對財產分割存在糾紛的,如果不能協商解決,只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人民法院對雙方的婚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處理。人民法院將要求離婚雙方上報婚姻期間財產所得情況,查明雙方的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的,離婚時由男女雙方平均分割。
如果離婚雙方曾經簽訂過婚前財產協議或者婚內財產協議,約定夫妻雙方婚姻期間取得的財產,誰取得歸誰所有,這種約定只要不存在法定無效情形,即是有效的,雙方應按財產協議的約定執行。但如果婚姻期間有有一方,主要是女方,因為養育子女或贍養老人,或者為了配合另一方的工作在婚姻中作出了更多犧牲的時候,離婚時這一方有權要求補償,另一方應當支付一定的補償。離婚時如果有一方沒有經濟收入生活困難,另一方也應當給予幫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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