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婚姻家庭>財產分割>

同居產生的財產糾紛該怎麼解決?

財產分割 閱讀(1.95W)

同居產生的財產糾紛該怎麼解決?

同居產生的財產糾紛該怎麼解決?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中規定,當事人因同居期間財產分割或者子女撫養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關於同居期間財產分割問題,因為同居的男女雙方不是法律上的夫妻,所以是不以夫妻共同財產分割的,一般會按一般共有財產來分割。

同居前的財產歸各當事人所有。

同居後的財產歸屬應為:

1、同居後一方的收入或財產,原則上應歸該方當事人所有。但另一方當事人對取得該財產的當事人在取得該財產時有資助,或在取得該財產的過程中有輔助性勞動及提供生活幫助的,則該收入或財產應為一般共有。可根據當事人在取得財產中的作用大小,確定不同的份額。

2、同居後共同購置的財產屬當事人共有;按份取得的,可確定按份共有。

3、同居後分居期間的收入或財產歸各當事人所有。

4、同居後的約定財產按約定處理。

5、因人身關係取得的財產歸該當事人所有。

6、繼受取得的財產歸繼受取得人所有。但買賣、互易、博彩取得的財產,當以原始資本所有人為產權人。

7、個人所有或共有權屬不明的財產推定為共有財產。

8、因共同生產、生活形成的債權、債務為共同的債權、債務。可以確定份額的,依份額享有和承擔。因撫養共同的子女所形成的債務為共同債務,因撫養各自的子女及贍養形成的債務為義務人個人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