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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約財產糾紛如何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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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約財產糾紛如何解決

婚約財產糾紛發生於結婚未成或雖然結婚但沒有實際共同生活的年輕人之間,雙方由於缺乏生活感情,且常常有雙方父母實際參與其中,矛盾往往較難調和。那麼這個婚約財產糾紛如何解決呢?請跟隨本站小編一起在下文中進行具體瞭解。

一、婚約財產糾紛的處理原則

婚約財產糾紛產生的前提是雙方不願結婚或結婚後未實際共同生活便離婚。因此,如果能夠調解雙方和好,就根本上消除了婚約財產糾紛。實際生活中,部分青年男女對婚姻考慮欠周全,遇到問題便意欲分道揚鑣。遇到這類情況,首先要著手幫助雙方冷靜思考,看看雙方是否確實無法和好,雙方的矛盾是否為根本矛盾。一旦青年男女出現和好願望,要同時注意做好雙方父母的協調工作,防止雙方父母因情緒性對立而阻撓青年人和好。

二、注意區分婚前給付財產

情侶雙方互贈禮物是常見的事。一旦雙方分手,贈送的禮物是否歸還,首先要準確確定贈與財產的性質。如果是屬於彩禮,是基於風俗習慣定親所用,則應當予以歸還;如果屬於價值較大的物品,如房屋、高檔耐用品(攝像機,彩電)等,屬於與結婚緊密聯絡在一起的,則是附條件的贈與,也應當返還。如果財產出現正常的損壞或折舊,一般不考慮支付賠償。至於情侶之間平時正常外出消費或購買衣物、食品等支出,不宜再處理。因此,區分婚前給付財產的不同情況,引導雙方區別對待,就可以有效縮小雙方的矛盾和心裡差距,逐步達成一個合理的調解方案。

三、婚約財產的相關介紹

婚約是男女雙方以將來結婚為目的所作的事先約定。訂立婚約的行為,稱為訂婚。在我國封建社會的“六禮”中,婚約是締結婚姻關係的必經程式,婚約一經訂立,便具有法律效力,無故違約要受刑事法律制裁。如《明律》規定:“若許嫁女已報婚書,及有私約,而輒悔者,笞五十。雖無婚書,但曾受聘財者亦是,若再許他人,未成婚者杖七十,已成婚者杖八十。後定娶知情同罪,財禮入官。不知者不坐。追還財禮。女歸前夫。前夫不願者,倍追還禮給還。其女仍從後夫。男家悔者罪亦如之,不追財禮。”而訂立婚約的主體多為雙方的父母,即所謂“父母之命”。

到了近代,婚約已不再是結婚的必經程式。我國1950年、1980年、2001年婚姻法對婚約問題均未作規定。我國婚姻法體現的是婚姻自由,雙方自願原則,在當代中國,婚約不具有法律約束力。因此婚約的解除也不需經過法定程式。但是,男女雙方訂婚過程中會發生財產關係,比如彩禮等,而由於婚約的解除,往往引起給付財物一方與收受財物一方彩禮方面的糾紛。彩禮屬於財產的範疇,因其發生的糾紛,受我國現行法律調整,因此,人民法院對婚約財產糾紛案件進行審理符合法律規定。

現實生活中,我國現行法律是不承認婚約的法律效力的,那麼一個有效的法律關係怎麼可能依附於一個無效的法律關係呢?當事人要是在實踐中遇到婚約方面的糾紛而不知道該如何解決的話,可以委託我們本站網站的專業律師來幫助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