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婚姻家庭>財產分割>

離婚協議中的財產贈予糾紛怎麼解決?

財產分割 閱讀(1.89W)

一、離婚協議中的財產贈予糾紛怎麼解決?

離婚協議中的財產贈予糾紛怎麼解決?

簽訂離婚財產分割協議,因為贈與發生糾紛,只能向法院起訴,離婚協議中關於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因履行上述財產分割協議發生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離婚協議中的贈與條款同樣不得任意撤銷。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後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人民法院審理後,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從合理性看,離婚協議是雙方當事人在民政局辦理離婚的必備材料,協議中的贈與條款同樣構成婚姻登記機關的審查內容,倘若允許當事人離婚後再行使任意撤銷權,不但有違誠信,更有損國家機關的公信力。

二、離婚財產協議書包括哪些基本條款?

1、協議各方的基本情況,包括姓名、性別、出生日期、身份證號、住所地等;

2、協議當事人之間的關係、形成共有的原因和分割理由;

3、被分割財產的物理現狀和權利現狀;

4、分割財產的原則、方式、方法、標準;

5、各協議人分得之財產的物理現狀和權利現狀;

6、分割後財產的交付和轉移條件;

7、價格補償和債務承擔問題;

8、違約責任;

9、其他事宜,例如辦理登記和批准手續的問題,涉及第三人的問題等。

三、辦理離婚財產分割公證要注意什麼?

辦理離婚財產分割協議公證,應該注意以下問題:

1、區分被分割的財產是按份共有還是共同共有,對按份共有的財產,按已有之份額進行分割;對共同共有的財產,由當事人自由進行分割;

2、如果共有人中有人出賣自己佔有的份額,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優先購買權;

3、不宜分割的財產或者分割後有損價值的財產,應當採取折價、適當補償的方式處理;

4、如有共有人下落不明,應保留其應得之份額;如有共有人死亡,則死者的法定繼承人或其他遺產受益人蔘與分割;

綜上所述,夫妻辦理離婚手續,如協商一致,可以將部分財產贈與,在離婚協議書明確贈與後,雙方就應當執行,圍繞贈與發生糾紛,一方後悔的,也不得隨意撤銷,只能去法院起訴,如果簽訂條款存在脅迫或者欺詐情況,法院可以裁定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