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婚姻家庭>離婚>

精神病患者離婚後監護權的歸屬是什麼?

離婚 閱讀(1.24W)

一、精神病患者離婚後監護權的歸屬是什麼?

精神病患者離婚後監護權的歸屬是什麼?

一般由父母來監護,如果有子女且已成年,也可以由子女來監護。

《民法典》第二十八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親屬;

(四)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婚前隱瞞了精神病,婚後經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對方患有精神病而與其結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視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一方堅決要求離婚,經調解無效,可依法判決准予離婚。

二、離婚後孩子監護權怎麼爭取

對孩子監護權的歸屬,是以未成年孩子的最佳利益做考慮,不能想當然判給父親或者母親,法官在衡量未成年孩子監護權歸屬,主要是根據孩子的年齡、性別、健康情況、孩子意願與人格發展需要,以及父母的年齡、品行、經濟能力、職業、父母保護教養孩子的意願及態度、對孩子的教養計劃、與孩子的互動與感情狀況等種種因素,作為判斷孩子監護權的依據。當然如果父母都不適合行使監護權,也有可能判給第三人來監護。

同時,在法律上,父母親的經濟條件並不是評斷監護權適當與否的唯一標準,還是以真正能對孩子負起照顧責任的一方才會獲得監護權,不過父母還是要有最低的經濟能力,足以讓孩子維持溫飽,才能負起監護責任。

所以,離婚後孩子監護權怎麼爭取?這實際上還是要歸結到,孩子身上來,就是說,誰拿出足夠的證據證明自己比對方更能是孩子健康成長,誰就最有可能獲得孩子的監護權。

三、離婚後孩子監護權糾紛如何處理

(一)監護權歸屬對方後,未享有監護權之一方,仍然享有與未成年孩子見面接觸的權利,也就是所謂“探視權”,都可以由父母親加以協議,當然,如果父母協議不成也可以要求法院來處理。

經常會遇到一種情況,就是取得監護權的一方,會用手段妨害他方探視的權利,許多人遇到這種情形會相當沮喪難過,請特別記住,當有監護權一方蓄意刁難探視時,可以依法強制執行。

(二)一般人經常有的觀念:“既然已經失去孩子監護權,自當不必負擔生活費用!”事實上這個想法是絕對錯誤的,我們必須要提醒所有的父母,對未成年孩子的親屬關係與扶養義務,不因離婚與喪失監護權而消滅,所以當監護權歸屬對方後,未享有監護權之一方,仍要負擔未成年孩子的撫養費用,直到孩子成年為止,如果未享有監護權之一方拒絕負擔扶養費用,可以通過向人民法院訴訟的方式主張,稱為“給付撫養費之訴”。

由法院在審理撫養費用時候,通常法院會參考每人每月經常性消費支出及撫養費支付義務人收入數額作為標準,判決或調解支付撫養費的數額。

(三)監護權歸屬一方後,就應該對未成年孩子負起教養責任,如果行使監護權之一方未盡保護教養之義務,或對未成年孩子有不利之情事時,未享有監護權之一方、未成年孩子,可以請求法院變更監護權。

(四)離婚後,被監護人的侵權責任首先是同被監護人共同生活的一方獨立承擔,並不是離婚的父母平攤費用。唯有共同生活的一方監護人不能獨立承擔時,另一方才承擔“補充性連帶責任”,即承擔相應的餘額。也就是說,與孩子共同生活的一方承擔責任較重,另一方處於補充地位。

我國的監護權不僅僅是針對於未成年子女的,還針對相關的精神病患者等,因此我們在必要的時候可以注意相關的監護權的規定,保護被監護人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