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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年的精神病患者的監護人是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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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年的精神病患者的監護人是誰

基於親子關係的特殊情感聯絡和家庭共同生活狀態,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撫養雖是強制義務,但絕大多數情形是父母自覺自願地履行其義務為結果,法律和社會公力無須過多幹預或介入。然而,這並不排除現實生活中少數人自私自利,生而不養,公然背離作為父母應承擔的道義責任和法律義務。在此情形下,則必須動用社會公力,強制父母履行撫養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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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年的精神病患者的監護人是誰

對於成年的精神病患者確定監護人的之前應當首先確認其是否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確認的方式可以由利害關係人或者有關組織,向人民法院申請認定該精神病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利害關係人包括配偶、父母、子女、近親屬等,有關組織包括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學校、醫療機構、婦女聯合會、殘疾人聯合會、依法設立的老年人組織、民政部門等。
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精神病人,監護人按照以下方式確定:
1、首先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第一順位為配偶;其次是父母、子女;然後是其他近親屬;連近親屬都沒有的,由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擔任,但是須經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2、對監護人確定有爭議的,以上幾類有監護資格的人之間可以協議確定監護人;
3、如果無法達成協議的,由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指定監護人,有關當事人對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監護人;有關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監護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十七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 , 由下列人員擔任監護人:
(一) 配偶;
(二) 父母;
(三) 成年子女;
(四) 其他近親屬;
(五) 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經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
《民法典》第二十八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親屬;
(四)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