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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患者如何變更監護人

子女撫養 閱讀(2.73W)

一、如何申請變更精神病人監護人

精神病患者如何變更監護人

當精神病人的責任監護人不履行監護的職責時,精神病人的利害關係人可以向法院申請撤銷監護人的資格,變更監護人。

民法典》第三十六條規定,監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據有關個人或者組織的申請,撤銷其監護人資格,安排必要的臨時監護措施,並按照最有利於被監護人的原則依法指定監護人:

(一)實施嚴重損害被監護人身心健康的行為;

(二)怠於履行監護職責,或者無法履行監護職責且拒絕將監護職責部分或者全部委託給他人,導致被監護人處於危困狀態;

(三)實施嚴重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其他行為。

本條規定的有關個人、組織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學校、醫療機構、婦女聯合會、殘疾人聯合會、未成年人保護組織、依法設立的老年人組織、民政部門等。

前款規定的個人和民政部門以外的組織未及時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監護人資格的,民政部門應當向人民法院申請。

二、精神病人如何設定監護人

《民法典》第二十八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親屬

(四)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三、精神病人行為能力如何認定

《民法典》第二十四條規定,不能辨認或者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其利害關係人或者有關組織,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認定該成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被人民法院認定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經本人、利害關係人或者有關組織申請,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其智力、精神健康恢復的狀況,認定該成年人恢復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在當時醫學不發達的時代,人們對精神病的判斷往往侷限於這樣的觀念:精神病人就是指完全喪失了辨認或控制自己行為的人,否則,就不是精神病人。因此,不認為精神病人與正常人之間存在一種限制民事責任能力的精神病人。然而,科學的發展使人們逐漸認識到,簡單地把精神病人劃分為完全民事責任能力者和完全無民事責任能力者是不科學的。

綜上所述,精神病人的監護權想要變更的,可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不服的也可以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