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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人怎麼辦理離婚 | 一方患精神病離婚要注意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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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人怎麼辦理離婚 一方患精神病離婚要注意什麼?

對於精神病人而言很多時候他們都是無法分辨自己的行為、意識的,因此實踐中精神病人一般是不會提出離婚,而離婚往往是其配偶提出來的。那此時與精神病人怎麼辦理離婚手續呢?下文中,本站小編為你做詳細解答。

一、精神病人怎麼辦理離婚

精神病人的情況不同,離婚的程式也不同。

精神病人分為三種:

一是完全不能辨認自己的行為的;

二是不能完全辨認自己的行為的;

三是有時能夠辨認,有時不能辨認自己的行為的。

一般而言,精神障礙患者屬於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根據《婚姻登記條例》第12條第2項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辦理離婚登記,婚姻登記機關不予受理。因此,精神病人本人或者配偶要求離婚的,只能以向法院提起訴訟的方式離婚。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第一千零五十三條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在離婚訴訟中,法院分割離婚財產時,應適當給精神病人多分,並判定另一方離婚後給予某些護理和照顧。我國婚姻法第20條規定:“夫妻雙方有互相扶養的義務。一方不履行扶養義務時,需要扶養的一方,有要求對方付給扶養費的權利。”對精神病人未盡扶養義務的,以及精神病人因治療所支出的醫療費,以及必要的、合理的生活費,精神病人及其利害關係人有權向法院行使給付請求權,要求對方及時支付。總之,目的是為了切實保護離婚訴訟中精神病人一方的各項合法權益。

二、一方患精神病離婚要注意什麼?

處理精神病人的離婚案件,需注意兩個程式方面的問題:

1、精神病人的訴訟能力問題。如果是間歇性的精神病人,在其神志清醒時,應儘量保障其訴訟權利,不應強行為其設定訴訟代理人;如果是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就需要為其設定訴訟代理人,一般由其監護人代為訴訟。

2、結案方式的問題。離婚訴訟屬於身份關係的訴訟,必須由離婚當事人本人表明是否願意離婚,訴訟代理人無權表示這種意見,而患精神病的離婚當事人本人如果無訴訟行為能力,這類案件不能以調解方式結案,必須由人民法院以判決的方式處理。

因而要是涉及到離婚的話,也僅僅只能通過訴訟方式離婚。此時由精神病人的代理人代其出庭,只要證明夫妻之間感情破裂了,那麼法院才會准予夫妻離婚,解除婚姻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