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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患者離婚訴權的規定內容是什麼?

離婚 閱讀(3.04W)

精神病患者不能起訴離婚,可以由監護人代理起訴離婚。

精神病患者離婚訴權的規定內容是什麼?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配偶有虐待、遺棄等嚴重損害無民事行為能力一方的人身權利或財產權益行為的。其他有監護資格的人在依法變更監護關係取得監護權後,代理無民事行為能力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正常人起訴精神病人離婚,法院可為精神病人指定代理人,並按照法律規定依法判決。精神病人要區分情況,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如果是在其精神正常的情況下可以,若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起訴要求和正常人離婚,法院不能為其指定代理人,因其不具備主體資格,在程式上,法院應裁定駁回起訴,無須進行實體審理。

為更好的保障精神病人當事人的權益,妥善化解矛盾糾紛,此時需要前往醫院,通過檢視當事人精神狀態及詢問其主治醫生以確定當事人是否具有行為能力。

在瞭解當事人的情況後,承辦法官向當事人的親屬釋明,需先行提起申請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認定的特別程式,根據認定結果,如被認定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其未完全喪失判斷能力的時候,是否離婚應由其自己決定,則可由當事人決定是否維繫或是解除婚姻關係。如被認定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則當事人親屬可以依照特別程式要求變更監護關係,變更後的監護人可代理當事人蔘加訴訟。

在精神病人離婚案件中,既要保障離婚自由,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又要有利於患者的治療和生活上的安排。如果雙方原先夫妻感情較好,結婚多年,生有子女的,應儘量做調解和好的工作,指出夫妻雙方有互相扶養的義務,應積極為患者治療疾病,控制其病情,以不離為宜。對一方婚前隱瞞了精神病,婚後久治不愈,或婚前明知對方患有精神病而與其結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患有精神病且久治不愈的,經調解無效,在安排好患者的生活、醫療、監護的問題後可准予離婚。

而在精神病人離婚案件訴訟程式方面,首要解決的問題是對其民事行為能力的認定,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動。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進行與他的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活動;其他民事活動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徵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其次,在子女撫養權的歸屬問題上,當精神病人的法定代理人提出將子女的撫養權判歸精神病人一方,由法定代理人代養的要求時,因精神病人本來是欠缺民事行為能力的人,更不具備撫養子女的能力,故在雙方均主張子女撫養權時,子女的撫養權更應由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當事人行使,而關於撫養費問題,精神病人儘管具有撫養子女的義務,但欠缺撫養的能力,如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一方向精神病人主張撫養費,該請求不應得到支援。

夫妻有互相扶養的義務。一方不履行扶養義務時,需要扶養的一方,有要求對方給付扶養費的權利。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精神病人在婚姻家庭關係中出於弱勢地位,為使其權利得到充分保障,在夫妻共同財產分割方面應綜合考量雙方經濟狀況,在精神病人不能維持其經濟需求的情況下,對精神病人的分割比例予以適當傾斜或者對精神病人進行經濟補償

我國的法律法規是嚴格的保護我國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權益的,對於涉及精神病人的離婚案件,在目前的情況下,法律所能做到的是最大限度保護弱者,法官也儘可能的在自由裁量權的範圍內平衡雙方當事人的矛盾及訴求,以期達到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