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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患者的法定監護人怎麼辦理

子女撫養 閱讀(2.22W)

一、精神病患者的法定監護人怎麼辦理

精神病患者的法定監護人怎麼辦理

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親屬

(四)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對監護人的確定有爭議的,由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指定監護人,有關當事人對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監護人;有關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監護人。

二、法院裁判監護權歸屬的標準

(一)子女的年齡、性別、人數及健康情形。

(二)子女意願及人格發展之需要。

(三)父母的年齡、職業、品行、健康情形、經濟能力及生活狀況。

(四)父母保護教養子女的意願和態度。

(五)父母子女間或未成年子女與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的感情狀況。

經濟能力不是絕對的考量因素,誰可以把孩子照顧好才是最重要的,法官也會尊重孩子本身的意願,儘量將監護權判給孩子塬本的主要照顧者,以減少孩子生活上的變動;假如是由經濟能力較差的一方取得監護權,法官也可能會要求另一方多負擔一些扶養費用,藉由雙親的分工,使孩子能繼續在有爸爸、有媽媽關愛的環境下成長。若父母一方曾有家庭暴力之記錄,法院會推定家庭暴力的加害人不適宜照顧孩子,除特別情況外,會將監護權判給沒有暴力的一方(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5條)。

三、如何確定子女的監護人

確定監護人是從有利於被監護人的生活、健康、成長有利等方面從近親屬的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有監護能力的下列人員中確定:

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人員中有監護能力的人擔任監護人:

(一) 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 兄、姐

(三) 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願意承擔監護責任, 經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

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決。沒有上述規定的監護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綜上所述,監護人是對無民事行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如精神病人,他們的人身財產和其他合法權益負有監督和保護責任的人。監護人必須具有完全行為能力並依法律規定產生,其中,法定監護人無需辦理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