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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患者離婚財產分割原則是什麼?

財產分割 閱讀(1.26W)

精神病患者離婚財產分割原則是什麼?

有些離婚案件比較特殊,當事人一方是精神病患者,由於精神病患者屬於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因此在處理離婚財產分割的時候,相對比較麻煩。經過監護人變更,精神病患者的親屬可以幫助其處理財產分割。那麼精神病患者離婚財產分割原則是什麼?下面我們來看看小編是怎麼說的。

一、精神病患者離婚財產分割原則是什麼?

與精神病人離婚時的財產分割,原則上應該一人一半,但是需要考慮精神病人一方離婚後的生活問題,通常會多給與部分的補償。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這裡的“照顧”,既可以在財產份額上給予女方適當多分,也可以在財產種類上將某項生活特別需要的財產,比如住房,分配給女方。畢竟從習慣勢力上、從傳統因素的影響所造成的障礙上、從婦女的家務負擔、生理特點上講,離婚後一般婦女在尋找工作和謀生能力上也較男子要弱,更需要社會給予更多的幫助。同時,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要特別注意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財產權益。未成年人的合法財產不能列入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在離婚分割共同財產時,不應損害財產效用、效能和經濟價值。在對共同財產中的生產資料進行分割時,應儘可能分給需要該生產資料、能更好發揮該生產資料效用的一方;在對共同財產中的生活資料進行分割時,要儘量滿足個人從事專業或職業需要,以發揮物的使用價值。不可分物按實際需要和有利發揮效用原則歸一方所有,分得方應依公平原則,按離婚時的實際價值給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二、精神病患者如何提出離婚訴訟?

精神病患者屬於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而配偶又是其法定的監護人,所以,一方在提出離婚訴訟前,必須先要求人民法院變更精神病患者的監護人,在確定了新的監護人後,才能由新監護人代理精神病患者參加離婚訴訟。在審理一方是精神病患者的離婚案件中,應根據具體情況分析雙方感情是否確已破裂。有關司法解釋中規定,如一方婚前隱瞞了精神病,婚後經治療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對方患有精神病而與其結婚、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都可確認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而判決准予離婚。

按照規定,離婚財產分割應該按照男女平等、照顧子女及有利於生活等原則執行。而精神病患者屬於離婚雙方中弱勢的一方,在分割共同財產的時候應該給予一定的照顧和傾斜。這些就是精神病患者離婚財產分割原則,法院在審理此類離婚案件的時候,也會按照這些原則,處理財產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