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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在哺乳期起訴離婚可以要求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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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女方在哺乳期起訴離婚可以要求什麼?

女方在哺乳期起訴離婚可以要求什麼?

1、女方哺乳期離婚,可以要求得到婚後共有財產的大部分或者全部,以及主張得到孩子撫養費用。分割共有財產和孩子撫養費的數額,需要離異雙方自行協議。達不成協議的,可以上法院起訴解決。

2、《民法典》規定: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關於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3、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二、哺乳期能離婚嗎

1、在哺乳期,一般不準判決離婚。我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條,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者終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但是,女方提出離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除外。

2、大家都知道我們《民法典》規定的離婚只有兩種方式,一是協議離婚,二是訴訟離婚。無論採用何種方式,只要夫妻感情破裂,離婚就是必然的。此時有人要問:如果夫妻結婚時間短,小孩剛出生,尚處於哺乳期,可以離婚嗎?

3、我們這裡所說的哺乳期,一般是指婦女產後用自己的乳汁餵養嬰兒的時期,一般在10個月至1年左右。根據相關規定,產期是指女性生產後的98天,哺乳期是指其孩子滿週歲期間。由此可見,哺乳期正好在女方分娩後一年內。

三、哺乳期可以離婚的情形有哪些

1、自願離婚情況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2、訴訟離婚情況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3、人民法院的調解

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根據上文的解答,我們知道要是男方在孩子哺乳期內提出離婚的話,一般法院是不會允許的,當然特殊情況除外。但如果是女方提出離婚的話,則就可以。

需要注意,法律方面只是從原則上規定男方在哺乳期內不能起訴離婚,也就意味著哺乳期女方起訴離婚是允許的。而在男方有特殊情況的時候,提起離婚訴訟也是會得到受理的。當然,雙方在哺乳期內協議離婚的,則法律也是不會作出干涉。

綜上所述,哺乳期內女方提出離婚請求的,人民法院應當准予判決,子女撫養權一般應當歸女方,對於雙方共同財產,本著保護婦女兒童權益的原則,女方應當分割大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