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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離婚立案需要什麼材料

離婚 閱讀(1.55W)

原告:
1.身份證明
2.結婚
3.護照(外籍人員需要經本國公證機關公證,並由我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
4.在華居留證明
5.民事起訴書
6.授權委託書
7.書面意見
8.相關證據材料
以上4、5、6項檔案:如原告不能到庭,應經居住國公證機關公證,並經我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或直接由我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
以上材料為外文時,須附準確無誤的中文譯文。
被告:
1.身份證明
2.結婚證
3.護照(外籍人員需要經本國公證機關公證,並由我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
4.在華居留證明
5.民事答辯狀
6.授權委託書
7.書面意見
8.相關證據材料
以上4、5、6項檔案:如被告不能到庭,應經過居住國公證機構公證,並由我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或直接由我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
以上材料為外文時,須附準確無誤的中文譯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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