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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糾紛涉外需要什麼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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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糾紛涉外需要什麼材料

本站網小編外國人訴在外國結婚的案子,我國法院也能審理?上海靜安法院就認為:基於我國現行的法律,國內法院享有司法管轄權。該院昨天就審結了這樣一起特殊的離婚案:判決在美國夏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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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糾紛涉外需要什麼材料

  涉外離婚訴訟立案,主要牽涉兩個方面的問題:
  一,由於境外一方不能親自到國內辦理立案手續,需要在所在國辦理相關委託手續。
  二,由於相關法律文書以及證據材料形成於境外,需要在所在國辦理相關公證、認證手續。
  一般來說,境外一方當事人可以委託中國境內的律師或其他代理人代為辦理離婚案件,按相關格式出具特別授權委託書並附上婚姻意見書即可不必親自到中國參與離婚訴訟。而對於形成於境外的法律檔案,如結婚證,需要境外當事人在所在國辦理公證、認證手續後,在立案時一併遞交法院,即可立案。
  因此,涉外離婚訴訟,向法院遞交的法律文書材料至少要包括以下幾項:
  一,當事人的身份材料證件,如護照等,一般需要在所在國辦理公證及認證。
  二,當事人的婚姻締結證明檔案,如結婚註冊證書,也需要在所在國辦理公證及認證。
  三,當事人委託國內律師具有固定格式的特別授權委託書,也需要在所在國辦理公證及認證手續。
  四,如果是國外一方當事人為原告,需要將起訴狀公證和認證後遞交國內律師或其他代理人。如果國外一方當事人為被告,需要書寫離婚宣告書,表述清楚對離婚的態度以及子女撫養、財產分割的確定意見,經所在國公證及認證後由委託代理人轉交法院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