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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離婚案件中需提交什麼材料

離婚 閱讀(5.08K)

原告:
1.身份證明
2.結婚
3.護照(外籍人員需要經本國公證機關公證,並由我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
4.在華居留證明
5.民事起訴書
6.授權委託書
7.書面意見
8.相關證據材料
以上4、5、6項檔案:如原告不能到庭,應經居住國公證機關公證,並經我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或直接由我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
以上材料為外文時,須附準確無誤的中文譯文。
被告:
1.身份證明
2.結婚證
3.護照(外籍人員需要經本國公證機關公證,並由我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
4.在華居留證明
5.民事答辯狀
6.授權委託書
7.書面意見
8.相關證據材料
以上4、5、6項檔案:如被告不能到庭,應經過居住國公證機構公證,並由我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或直接由我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
以上材料為外文時,須附準確無誤的中文譯文。
《涉外法律適用法司法解釋》第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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