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婚姻家庭>離婚>

辦理涉外離婚登記需要哪些材料

離婚 閱讀(6.78K)

在涉外離婚中,無論是雙方自願離婚還是一方要求離婚,一般最好是通過訴訟程式由我國法院作出判決的方式離婚。在起訴涉外離婚時,原告需向法院提交以下材料:
1、身份證明;
2、結婚證;
3、護照(外籍人員需要經本國公證機關公證,並由我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
4、在華居留證明;
5、民事起訴書;
6、授權委託書;
7、書面意見;
8、相關證據材料。
以上4、5、6項檔案:如原告不能到庭,應經居住國公證機關公證,並經我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或直接由我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五百三十條規定,涉外民事訴訟中,經調解雙方達成協議,應當制發調解書。當事人要求發給判決書的,可以依協議的內容製作判決書送達當事人。

辦理涉外離婚登記需要哪些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