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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糾紛注意事項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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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糾紛

離婚糾紛注意事項有哪些?

依照法定手續解除婚姻關係。即夫妻雙方通過協議或訴訟的方式解除婚姻關係,終止夫妻間權利和義務的法律行為。

案由認定

離婚是指夫妻雙方依據法定條件和程式解除婚姻關係的法律行為。夫妻雙方離婚,必須遵守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式,否則將不發生離婚的法律效力,其任何一方要求解除婚姻關係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適用本案由。

離婚糾紛注意事項

離婚是一種法律行為,必須要遵守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式,否則將不發生離婚的法律效力。即必須經過婚姻登記機關的批准,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後由人民法院判決准予離婚。夫妻雙方離婚,只有合法有效的婚姻關係的存在,才談得上離婚。而離婚的主體必須是具有夫妻身份的男女。凡夫妻雙方感情確已破裂即可離婚。具有夫妻身份的男女,任何一方要求解除婚姻關係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適用該案由。離婚糾紛往往涉及夫妻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問題。

離婚糾紛處理指南

訴訟離婚的管轄法院

依照我國《民事訴訟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當事人提起的離婚訴訟,原則上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但在下述情況下,採用特殊的地域管轄:

1、被告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的,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時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2、被告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3、被告被勞動教養或者被監禁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4、非軍人對非文職軍人提起離婚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雙方當事人都是軍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團級以上單位駐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5、被告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6、中國公民雙方在國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的,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訴訟離婚的程式

可分為起訴、審理、判決三個階段。每個階段都有一些需要注意的問題:

起訴階段需注意的問題有:

一、訴訟主體資格問題。原告必須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個人,即必須是夫妻中的其中一方。被告必須明確,即必須是夫妻中的另一方。

二、訴訟時效問題。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在六個月內,原告不可以再起訴離婚。除此以外,當事人可在任何時間起訴離婚。

三、法院管轄問題。當事人必須向有管轄權的法院起訴離婚,離婚訴訟,原則上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但在特殊情況下,也可以由被告經常居住地法院、原告住所地法院或原告經常居住地法院管轄。

四、提交的材料問題。訴訟離婚,原告需提供起訴狀、婚姻關係證明、身份證、財產清單、證據等材料。

審理階段需注意的問題有:

一、親自到庭應訴。離婚案件,除當事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由其法定代理人出庭外,必須當事人親自出庭。原告若不出庭,會按撤訴處理;被告若不出庭,會缺席審理。

二、證明自己的主張。原告必須提供充分證據證明夫妻感情已破裂確無和好可能,被告必須提供證據證明夫妻感情並未破裂。

三、調解程式。調解是訴訟離婚的必經程式。

判決階段應注意的問題:

一、第一次訴訟離婚,法院一般都不會判決離婚。

二、一審判決離婚後15日內,當事人任何一方都不可以再結婚。需等15日後,上訴期已過,一審判決生效後,才可以再結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