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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糾紛處理注意事項有哪些?

醫療法律援助 閱讀(3.2W)

如今醫療糾紛已經成為影響醫患關係的重要因素,醫療糾紛的發生往往源於醫療事故。患者面對醫療糾紛,可以選擇第三方機構調解、仲裁委員會仲裁及到人民法院起訴等手段,其中起訴是最具有法律效力的。那麼醫療糾紛處理注意事項有哪些?下面我們跟隨小編做個瞭解。

醫療糾紛處理注意事項有哪些?

一、醫療糾紛處理注意事項有哪些?

1、患者在起訴時應注意是否超過了訴訟時效

按照民法通則第136條第二款的規定,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患者應當在從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被侵犯時起一年內向醫院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超出訴訟時效後就會失去法律的保護,法院會作出不予受理或駁回起訴的裁判。

2、醫患雙方的舉證責任不同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民事訴訟證據規則若干規定的規定,醫患糾紛的證據責任分配是責任倒置,具體而言,患者在起訴時應提交在醫院就診治療、遭受損失的事實及具體數額等相關證據材料,而醫院需承擔證明自己在對患者提供醫療服務過程中不存在過錯或過失的充分證據,否則,醫院就需承擔對患者造成經濟損失及精神損害的賠償責任。

3、應選擇最恰當的法律、法規及有針對性的證據,以支援自己的主張和保護自己的權利

這是因為同一醫患糾紛可能發生法律競合的問題,但依據不同的法律規定,其法律責任可能有較大區別,關鍵是看哪一部法律、法規,哪一具體法律條款對自己更有利。訴訟中應圍繞核心問題進行舉證、質證,可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二、發生醫療糾紛該怎麼辦?

發生醫療糾紛,首先可以醫患雙方進行協商調解,調解不成的,醫患任何一方均可向主管衛生行政部門提出處理請求。衛生行政部門受理後會指派專人妥善保管原始資料,封存有關醫療物品,組織工作人員展開調查,並形成文字材料。調查研究後,衛生部門會給出處理意見,一般會再次協商調解。協商不成的,則建議患者或家屬訴諸三級醫療事故鑑定委員會,進行鑑定。如對三級鑑定結論不服,可申請複議或二級鑑定。如仍不服,則申請複議和一級鑑定。衛生行政管理部門和醫療單位根據鑑定結論和有關法規及制度作出相應處理。如對處理結果仍不服的,可以向當地基層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當然,雙方自行協商、請求衛生行政部門處理都不是必經程式,也可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

綜上所述,醫療糾紛發生後,經調解無效的,患者可以申請進行仲裁,如果仲裁也沒用作用,就只好通過訴訟手段解決了。患者應該注意訴訟時效,在規定期限內提交訴訟狀,並且在舉證困難的情況下申請法院收集證據,或者由醫療機構舉證。這些醫療糾紛處理注意事項,患者在處理過程中要謹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