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哺乳期內男方起訴離婚是否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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哺乳期內男方起訴離婚是否可以?

正處於哺乳期的女性其實是蠻脆弱的,在工作方面法律要求單位要給予一定的保障,同時也不能開除哺乳期內的女職工。而在家庭方面,其實也是應當給予女性更多的關愛和照顧才行。那這樣的情況下,在哺乳期內男方起訴離婚是否可以呢?下面就讓本站小編來為你解答疑惑吧。

一、可以判決離婚的條件有哪些

1、按照我國《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的規定,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是判決離婚的法定條件。“感情確已破裂”是實體性規定,是准予離婚與不準予離婚的法定條件。 “調解無效”則是程式性規定,不能視為判決離婚的法定條件。 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調解無效的案件,許多是感情確已破裂的,從這個意義上來說,“調解無效”是“感情確已破裂”的一種反映。而有一些離婚案件,雖然是“調解無效”,但並非是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在調解工作中,往往存在著力與不力,深入與不深入等差別,直接影響著調解效果。

2、多年的民事審判實踐說明,“調解無效”和“感情確已破裂”的含義不完全相同,“調解無效”並不都等於“感情確已破裂”。因此,不應當把“調解無效”作為認定“感情確已破裂”的根據。 在審判實踐中,既不要把“感情確已破裂”與“調解無效”完全等同起來。也不要把“調解無效”簡單地作“感情確已破裂”的標誌。更不要把“調解無效”作為判決離婚的法定條件。判決離婚的法定條件只是“感情確已破裂”。

二、哺乳期內男方起訴離婚是否可以

我國《民法典》第1082條規定:“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第1084條規定:“父母與子女間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

離婚後,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哺乳期後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

因此,正是在哺乳期內,男方是不得提出離婚的。如果你同意協議離婚的話,由於涉及到孩子的撫養問題,作為撫養費來說,男方是必須支付的,這不是賠償問題。

另根據《民法典》第1090條的規定:“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儘管男方藉口沒有房產、存款可分割,但依然可以據此要求其對你給予適當的扶助義務。

從原則上來看是不行的,但如果男方卻是存在特殊情況,若證明孩子並非是自己親生的話,則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在調解無效的情況下也是會准許夫妻離婚。當然要是此時由女方起訴離婚或者雙方協議離婚的話,那麼也是允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