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離婚糾紛開庭後多久判決?
離婚開庭後一般在六個月內宣判。
1、適用普通程式審理的一審民事案件,期限為六個月;
2、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
3、上訴案件,審理期限為三個月;
4、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
5、適用簡易程式審理的,期限為三個月。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九條
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
二、民法典中離婚財產到底怎麼分割?
民法典規定,夫妻離婚時,對於夫妻共同財產,由當事人協商分割,如果協商不成的,可以向法院起訴。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的處理】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發生了離婚的糾紛需要通過法律的途徑解決的,在法院受理後一般需要半年的時間才能判決,一般開庭後法院先對雙方進行調解,確有證據能證明雙方感情破裂的就會准予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