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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離婚訴訟糾紛中,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相關法律規定,一審普通程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法院立案後的六個月內審判結案,但是如果訴訟過程中,出現特殊情況的,則可申請延長,經過法院院長批准延長的,則可延長六個月。《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九條審限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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