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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庭以後法院多久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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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庭以後法院多久下判決書

不管是民事審判還是刑事審判,在稽核活動的最後都會宣讀判決書,案件最後流程就是依據判決執行。對於一審法院作出的判決、裁定,如果當事人不服,那麼可以在規定時間內提起上訴。但有能力而拒不依據法院判決、裁定執行,可能會強制執行,甚至還可能觸犯刑法。根據《刑法》第313條規定: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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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庭後多久下判決書


法律上沒有規定從開庭到判決的具體時限,但對整個審理過程規定了明確的時限。以下是民事案件的一審期限。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

從法院的程式上來講有以下事項:

開庭前,由書記員查點到庭人員,如認為有必要的時候,可以宣佈法庭注意事項。

審判人員入庭後,由審判員宣佈開庭,宣佈所審理的案件,查明當事人的姓名、年齡、籍貫、住址和職業。如果當事人、證人、鑑定人有未到庭的,法庭在聽取到庭當事人的意見後,即酌情決定案件是進行審理或者延期審理。決定延期審理的案件,應當酌情確定開庭日期、時間和地點,並再送達傳票或通知書。決定進行審理的,即查明已到庭的證人、鑑定人的姓名、年齡、籍貫、住址和職業,及其與當事人的關係,告知作證和鑑定在法律上應負的責任(證人應當一律具結,具結後退庭;鑑定人是否具結,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決定)接著審判員告知當事人應有的訴訟權利(聲請審判人員和擔任記錄的書記員迴避,向證人、鑑定人發問,提供證據,就案件情況進行辯論等),宣佈法庭組成人員和擔任法庭記錄的書記員的名單,並訊問當事人要不要聲請回避。當事人聲請審判人員迴避的,由院長裁定;聲請書記員迴避的,由法庭裁定。駁回聲請回避的裁定不準上訴。為了使審理案件工作順利進行,審判員、人民陪審員和書記員如果認為自己對本案有利害關係或者其他關係,而有迴避必要的時候,應當主動提出自己的意見,分別由院長或法庭裁定。

上述事項進行完畢,法院即開始調查事實。先由審判員或者由審判員指定的人民陪審員介紹原告人起訴的要求與理由及被告人的答辯內容。其次,由原告人和被告人分別作補充陳述。再由審判人員就爭執焦點向雙方當事人進行訊問,接著訊問證人或鑑定人。訊問證人的時候,應當指出本案需要他證明的問題,並讓他作充分的陳述。證人有數人的時候,應當隔離訊問,必要時可要他們互相對質。調查中,對審理前蒐集的證據和當事人在審理中提出的新證據,都應當加以審查。鑑定人的鑑定意見書,需要當庭宣讀,並讓雙方當事人辯解。物證須當庭審查辨別真偽,必要時還須進行鑑定。當事人對鑑定的結果有不同意見的時候,如認為有必要,可以重新鑑定或者另找鑑定人鑑定。在調查過程中,當事人、訴訟代理人經審判員許可,可以向證人、鑑定人發問。

證人的證言應當到庭陳述。證人在調查中作過陳述的,也應當到庭陳述。經法庭傳喚未到庭而又確實不能到庭的證人在調查中所作的陳述,需要當庭宣讀,經法庭允許不出庭的證人所提出的書面證言,也需要當庭宣讀。

在法庭調查事實階段,必須徹底查清案情,取得確鑿的證據,以保證案件得到正確的處理。

法庭如果認為案情已經完全查清,即由審判員宣佈開始辯論。先由原告人或者他的代理人發言;次由被告人或者他的代理人答辯。以後可以互相進行辯論。原告人或者他的代理人辯論後,必須再讓被告人或者他的代理人最後辯論。辯論中,如果發現與本案有關的新事實需要進一步調查時,法庭可以宣佈停止辯論,恢復調查,或者裁定案件延期審理;當事人或者他的代理人也可以提出這項請求,由法庭裁定。

在查清事實的基礎上,法庭根據實際情況,對那些可以用調解方式解決的案件,可以隨時向雙方當事人講解政策、法律、法令,進行團結教育,在雙方當事人自願的原則下,當庭試行調解,也可以宣佈臨時休庭,讓雙方當事人自行協議。如果調解成立,即當庭製作調解書。如果調解不成,即繼續進行審判。

在審理案件過程中,有的人民法院對原告人死亡其繼承人放棄訴訟權利,或者被告人死亡沒有遺產也沒有替他繼續負擔義務的人,以及離婚案件當事人一方死亡的,就將案件終止審理。這些作法都是可行的。雙方當事人在外自行和解而請求撤回起訴的,可准予撤回;原告人自動放棄訴訟權利的,經審查後可將案件登出。在審理中,被告人提起反訴、原告人增加訴訟請求、增加當事人或第三人蔘加訴訟的,一般都可以合併審理。如果原告人經傳喚兩次以上無正當理由不到庭的時候,可以看作撤回案件,將案件予以登出。被告人經傳喚兩次以上無正當理由不到庭,如果案情已經弄清,一般可以在最後一次傳喚時向他提出如再不到庭即將缺席判決的警告,被告人無正當理由而仍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決。人民法院在開庭審理案件的時候,不應當准許旁聽群眾當庭發言,旁聽群眾如有意見,可以在閉庭後用口頭或者書面向人民法院提出。

擔任記錄工作的書記員必須認真負責地作好記錄工作,如實地反映審判過程中的全部活動情況;如果當庭記錄有不夠完備的地方,應當在閉庭後及時加以整理。證人證言筆錄和當事人當庭對於案內事實的承認、對於對方當事人的權利的承認以及對於自己權利的拋棄的筆錄,都要當庭宣讀或者交給證人、當事人自看,並在查閱沒有錯誤後由證人、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其他筆錄不必當庭宣讀,但審判員必須當庭告知當事人或其代理人有請求查閱筆錄的權利。審判員和書記員必須在筆錄上簽名。審判員在筆錄上簽名的時候,必須認真負責地加以審查,如果筆錄記載內容有不符合實際情況的地方,應當加以修正。

當事人或其代理人要求查閱筆錄的,一般應當在閉庭後立即交給他自看或者向他宣讀,並充許他加以摘錄;如果案情複雜,筆錄需要整理的,也可以在閉庭後3天內交給當事人或其代理人自看或者向他宣讀。當事人或其代理人認為筆錄記載有不正確或者不完備的地方,可以在查閱後立即提出意見,也可以在3天內提出意見;審判員如果同意當事人或其代理人的意見,就對筆錄加以修正,如果不同意修正的,可以將當事人或其代理人的意見和不同意修正的理由,一併寫出附卷。經過當事人查閱的筆錄,要讓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書記員應當將當事人查閱的情況在筆錄內註明。

案件經辯論終結後,審判員宣佈休庭,並同人民陪審員退庭進行評議。在評議中,首先應當研究案情是否已經完全查清。如認為案情已經完全查清,即進而研究紛紛應該如何解決,應該適用何項政策、法律、法令,證物如何處理等問題,並制定判決書。如果認為案情尚未完全查清,則應當確定繼續審理的措施。評議中,人民陪審員與審判員享有同等權利,一切問題均須共同研究解決。如果意見不一致的時候,按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決定,但必須將不同意見記入評議記錄。參加評議的人員均應在評議記錄上簽名(評議記錄應當保守祕密,當事人及其代理人不能閱覽)。

分為一審程式和二審程式,二審是在一審的基礎上進行的,若當事人不服從一審的審理結果,可以在限定時間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二審的請求。我國法律並沒有明確規定,在開庭後,需要在多長時間內審理結束案件,但是,司法機關需要儘早審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