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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離婚公告的條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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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離婚公告的條件有哪些?

起訴婚姻離婚,望文生義,就是人民法院經過釋出佈告免除當事人婚姻關係的法律制度。從法律的角度講婚姻中某方被判失蹤後另一方要求離婚時,人民法院經過釋出公告剷除他們的婚姻關係的一種離婚辦法。那麼,起訴離婚公告的條件有哪些呢?下面小編為大家講解。

起訴離婚應向人民法院,提交結婚證、身份證、起訴書以及證明你們婚姻關係破裂等證據材料。並書寫起訴狀一併提交。

起訴離婚條件如下:

1、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2、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5、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

6、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結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發生性行為,且難以治癒的。

7、婚前缺乏瞭解,草率結婚,婚後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難以共同生活的。

8、婚前隱瞞了精神病,婚後經治不愈的,或者婚前知道對方患有精神病而與其結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患精神病,久治不愈。

9、一方欺騙對方,或者在結婚登記時弄虛作假,騙取《結婚證》的。

10、雙方辦理結婚登記後,未同居生活,無和好可能的。

11、包辦、買賣婚姻,婚後一方隨即提出離婚,或者雖共同生活多年,但確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12、一方與他人通姦、非法同居,經教育仍無悔改表現,無過錯一方起訴離婚,或者過錯方起訴離婚,對方不同意離婚,經批評教育、處分,或在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過錯方又起訴離婚,確無和好可能的。

13、一方好逸惡勞、有賭博等惡習,不履行家庭義務,屢教不改,夫妻難以共同生活的。

14、一方被依法判處長期徒刑,或其違法、犯罪行為嚴重傷害夫妻感情的。

15、一方下落不明滿2年,對方起訴離婚,經公告查詢確無下落的。

16、受對方的虐待、遺棄,或者受對方親屬虐待,或虐待對方親屬,經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諒解的。

17、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情形。

斷定婚姻有效或者無效,可吊銷的婚姻在檢查的時候其實沒有多大難處,而判定婚姻是否合法有效,檢查時只能以是否持有結婚證作為依據。這也是區別合法婚姻與不合法同居聯絡的分水嶺。所以,在受理案子時,要嚴厲檢查原告方提交的結婚證這一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