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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離婚的條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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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離婚的條件有哪些?

很多夫妻因為感情不和或者是其他的一些問題產生矛盾從而想要結束婚姻關係,此時離婚的話可以選擇協議或訴訟方式。那麼針對其中的訴訟離婚而言,它的起訴條件有哪些呢?本站小編整理了相關的資料,下面就讓我們一起來看看吧!

一、起訴離婚的條件有哪些?

1、當事人雙方領有結婚證。

2、起訴離婚的提起,必須是婚姻關係的一方當事人,其他任何第三人均不得以起訴當事人的身份提出起訴。

比如當事人雙方的子女或者父母不得以自己的名義對夫或妻提起離婚起訴。

3、提起起訴離婚的一方,必須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不能提起起訴離婚。

4、《婚姻法》第三十二條對於起訴離婚條件的相關規定:

(1)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2)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5)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6)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起訴的,應准予離婚。

另外,法律還有特別規定:當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

二、在哪個法院起訴離婚?

應到哪個法院起訴離婚呢?根據法律及司法解釋規定,具體情形有:

(1)在一般情況下依據“原告就被告”的原則,也即是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其中,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戶籍所在地;公民的“經常居住地”是指公民離開住所地至起訴時已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

(2)夫妻一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另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3)夫妻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時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4)下列離婚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⑴、被告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

⑵、被告下落不明或者被宣告失蹤;

⑶、被告在勞動教養的;

⑷、被告被監禁的。

(5)如果配偶是軍人(非文職),自已不是軍人,應到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訴;如果配偶是文職軍人,應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訴;如果雙方都是軍人,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團級以上單位駐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6)中國公民雙方在國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的,應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這些就是有關“起訴離婚條件”的內容了,在這一方面的問題還是比較複雜的,因為涉及到的東西比較多,所以相對來說法院在判決時需要參考的東西也比較多。如果你對此還有疑問的話,可以直接來電諮詢我們本站的線上律師。相信我們的專業律師一定會幫助你解決實際問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