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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起訴離婚的條件有哪些

離婚 閱讀(8.35K)

法院起訴離婚的條件有哪些

夫妻任何雙方因為感情破裂,可以通過協議離婚來解除婚姻關係,協議不成的任何一方可以向法院起訴離婚,向法院起訴離婚需要滿足什麼條件?現在本站的小編將在下面的文章中將為您介紹離婚的條件問題。

法院起訴離婚的條件: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訴,必須具備《民事訴訟法》第l08條規定的起訴條件,人民法院才能受理。具體為:

(1)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人。到法院起訴離婚的原告,必須是夫妻雙方中的一方,其他人無權到法院為別人起訴離婚,無權要求解除他人的婚姻關係。  

(2)要有明確的被告。有明確的被告,是指原告起訴時知道要告誰。被告只能是婚姻關係中的另一方。如果認為夫妻之間的感情破裂是由第三者造成的,要追究第三者的法律責任,只能另案處理,另案追究第三者的重婚或者其他法律責任。  

(3)要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與理由。具體的訴訟請求,是指原告起訴要求被告履行某種義務,通過人民法院的審判解決什麼問題;事實和理由,是指原告的訴訟請求是根據什麼提出來的,有哪些證據能夠證明原告的訴訟請求是合法合理的。要起訴離婚,那麼訴訟請求即為要求離婚,對夫妻共同財產如何分割、孩子應當歸哪一方監護撫養,要有明確的意見。在提出具體意見時,要講明提出這種意見的事實和理由。  

(4)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是指原告起訴要求解決的問題必須是歸人民法院主管,也就是說,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人民法院有權處理原告的訴訟請求。受訴人民法院管轄,是指原告必須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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