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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婚前協議都包括了哪些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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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婚前協議都包括了哪些內容?

為避免在結婚之後夫妻雙方因為財產等問題產生糾紛,有很多男女在結婚之前就選擇先簽訂婚前協議,就可能發生爭議的地方作出明確的約定,尤其是在財產問題上面。那一般夫妻婚前協議都包括了哪些內容?此時簽訂的婚前協議又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呢?現在,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一、夫妻婚前協議包括什麼內容

1、當事人的姓名、性別、職業、住址等基本情況。

2、婚前財產的範圍(含債務)的名稱、數量、種類、價法、狀況等,將男女雙方各自的婚前財產詳細得列一張清單。

3、上述婚前財產的權利歸屬,男女雙方各自的婚前財產權利歸屬於哪一方,如何使用等。

4、婚前財產婚後的收益歸屬。

5、婚前財產婚後處分行為產生的收益歸屬。

6、婚前財產的使用、維修、處分的原則。

7、其他應約定的事項,如對婚前債務如何清償的約定等。

8、婚前財產協議生效的條件、時間等。

9、男女雙方簽字。

10、婚前財產簽訂時間。

二、夫妻婚前協議有法律效力嗎

男女雙方確立婚姻關係而形成夫妻關係,所謂夫妻關係,是指夫妻在家庭中的地位和相互間的權利義務關係,包括人身關係和財產關係。男女之間結為夫妻關係後,相互之間具有了一定的法律關係,如相互忠誠、相互扶養的義務和相互繼承的權利等。

婚姻法第十三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可見我國現行夫妻財產製是法定財產製和約定財產製相結合的制度。

婚前協議書內容必須在不違反公共秩序善良風俗的前提下,才具有法律效力的。例如一般協議書內容會約定家務分工、生活費該付多少、自由處分金等,甚至也有人約定,如果另一半外遇就要罰多少錢等。

假使協議內容涉及“離婚”,例如在契約中規定“雙方中若有一方外遇或家庭暴力就要無條件離婚”,或是離婚後的贍養費給付與子女監護權歸誰,法官通常會判定無效。判定無效的原因是:因為我國的法律還是普遍認為,婚姻生活要永續經營、長久維持,所以不能用離婚來訂定協議內容。

綜上所述,婚前協議具有法律效力,但一定不能違反公共秩序善良風俗。

因此實踐中,有結婚打算的夫妻可以根據自身情況來選擇是否簽訂這類協議,如果不簽訂對辦理結婚證也是沒有什麼影響。而簽訂的婚前協議,只要不違反相關法律的規定,那這樣的協議就是具有法律效力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