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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財產包括哪些方面的內容?

財產分割 閱讀(9.89K)

夫妻共同財產包括哪些方面的內容?

婚姻法明文規定在離婚時要分割財產,這裡所說的財產是夫妻共同財產,那麼哪些內容應該算作夫妻共同財產呢?本站小編就為您整理出相關內容,歡迎大家瀏覽,謝謝。

離婚是指在夫妻雙方生存期間依照法定的條件和程式解除婚姻關係的法律行為。離婚是複合之訴,在離婚不僅解除了夫妻之間的人身關係,也終止了夫妻之間的財產關係,財產分割是伴隨與夫妻人身關係的解除而相應產生的訴訟範圍。隨著我國社會經濟環境的不斷改善,人民物質生活水平的逐步提高,作為社會組成細胞的家庭的經濟積累在數量上得到了增加,在品種上不斷豐富,離婚案中夫妻共同財產的內容越來越多、越來越新,認定和處理也越來越困難,它在離婚這一複合之訴中所體現出來的地位也越來越重要,處理的好壞關係到人民法院處理離婚糾紛的質量,關係到社會的安定團結和經濟建設的順利進行。因此,在處理離婚時夫妻財產的分割一成為了作為離婚案件的核心問題之一,小編結合多年的民事審判實踐結合婚姻法及司法解釋對夫妻共同財產的範圍、離婚中夫妻分割共同財產應遵循的基本原則及離婚案件中幾個難點問題進行一下闡述,發表一下自己的粗淺看法。

一、嚴格界定區分夫妻共同財產的範圍

我國婚姻法緊緊地同我國的社會經濟制度和社會保障制度相聯絡在夫妻財產製上建立了夫妻法定財產製、夫妻約定財產製、夫妻個人特有財產製。根據我國婚姻法第 39條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處理判決。這一規定在法律規定的前提下確定了尊重當事人在法律允許範圍內的意思自治的原則。因此,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時候,我們首先必須先區分夫妻共同財產和夫妻個人特有財產。準確地劃定夫妻共同財產的範圍,是正確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前提。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夫妻雙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依法應歸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所謂的婚姻存續期間,是從雙方領取結婚證開始到婚姻關係終止時的這段時間。我國婚姻法第17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1.工資、獎金;2.生產經營的收益;3.智慧財產權的收益;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3項規定的除外;5.其他應當歸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11條規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下類財產屬於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的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1.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2.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3. 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夫妻個人財產是指夫妻雙方在婚前各自所有的財產和約定的財產。婚姻法第18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四)一方專用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離婚時,夫妻分割的前提是析產,分割的範圍僅限於夫妻共同財產,屬於全體家庭成員共有的財產或夫妻一方個人所有的財產屬於夫或妻一方獨自所有不作為分割物件。

二、夫妻共同財產分割的基本原則

直接關係到離婚雙方的切身利益,是離婚之訴中的重點問題之一,在分割時要遵循一下幾個原則。首先是男女平等原則,在一個家庭中,夫妻兩方的收入比例大多是有區別的,男方經濟收入高於女方的情況較多。但在分割共同財產時,雙方應有平等的權利,不能因為女方經濟收入較低、沒有經濟收入而少分或不分給她財產。夫妻雙方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所有權,離婚時,任何一方對共同財產都依法享有平等分割的權利。第二是照顧子女和女方利益的原則,夫妻雙方對共同所有的財產,原則上均等分割。但目前我國婦女的經濟條件和男子相比仍有一定差距,在財產分割上適當照顧婦女和兒童的利益,才能保證婦女和兒童因分割財產所造成的生活水平下降和生活困難,保證兒童的健康成長。婚姻法更為注重保護子女的權益,這是由於父母的離婚會給未成年子女的生活和學習帶來一定的影響,也使下一代健康成長,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給撫養未成年子女的一方適當多分一些財產,以照顧子女的實際需要。這一原則意味著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一方面不得侵害子女和女方的合法權益;另一方面,應視女方的經濟狀況及子女的實際需要給予必需的照顧。第三是照顧無過錯一方的原則,在離婚案件的處理過程中在財產分割時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適當多分。讓過錯方承擔離婚損害賠償責任,這是對受害方的法律救濟,體現了法律的公平原則。第四是公平原則,公平原則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規定的原則。公平原則要求以利益均衡作為價值判斷標準來調整民事主體之間的物質利益關係,確定其民事權利和民事責任。離婚不僅終止了婚姻關係,還涉及夫妻及子女等家庭成員的利益,在離婚財產分割時適用公平原則,一方面合理分割夫妻現有的共同財產;另一方面還應清算夫妻的經濟利益,在公平的前提下進行分割。第五是尊重當事人意願,財產約定先於法定的原則婚姻法是私法,該原則即是私法中意思自治原則的反映。公民有權處分自己的財產,婚姻法規定了約定的形式、範圍及對第三人的效力,這有利於滿足市場經濟條件下,夫妻因各種原因的多種形式處理雙方財產問題的需要,體現了夫妻享有的平等財產權利,有利於減少家庭糾紛,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家庭經濟和社會經濟的發展。是在照顧的程度上,應根據有過錯一方程度的大小和共同財產的實際情況由法官酌定,”照顧“只應向無過錯一方作適當的傾斜,不能顯失公平,更不能因此而影響有過錯一方的基本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