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婚姻家庭>財產分割>

離婚夫妻財產申報包括哪些內容

財產分割 閱讀(1.67W)

一、離婚夫妻財產申報包括哪些內容

離婚夫妻財產申報包括哪些內容

為進一步推進家事審判改革,促進離婚案件中夫妻財產的依法、全面、及時、合理分割,全面推行了離婚案件財產申報制度。

1、告知當事人申報權利義務。在婚姻案件的立案階段以及受理後的送達階段,分別向原、被告先行釋明申報財產的權利義務。如當事人不按期申報或故意作出不真實陳述,法院在判決離婚分割財產時,可依法對其少分或不分,甚至可能會對其採取其他相應處罰措施。

2、明確財產申報期限和內容。規定原告應當在起訴時、被告應當在舉證期限內申報家庭共同財產和個人財產。所申報財產的具體專案為:房屋,車輛,存款,傢俱、電器,住房公積金,養老保險金,有價證券,個人收入情況、雙方或一方債權債務等。

3、調查核實申報內容。當事人申報財產後,由法官助理組織雙方到庭,對對方的《財產申報表》發表意見,記錄在案。如雙方對同一財產意見一致的,在庭審中不再重複調查;如有爭議,但爭議不大的,則由法官助理進行庭前調解,爭取達成一致意見;如爭議較大的,則記錄在案由法官在庭審中重點調查。

財產申報制度的實行,有助於讓雙方當事人在庭審前瞭解到對方對財產的態度,有無隱瞞等情形,同時也能讓法官在庭審前明晰雙方的爭議財產,整理焦點,使庭審更有針對性,既維護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減少了因財產分割引發的系列問題,同時也提高了庭審效率,節約了當事人的訴訟成本及法院的司法資源。

二、 適用原則

1、強制申報原則。離婚的當事雙方必須在法庭指定的時期內做好財產申報,提交財產申報報告。對於無正當理由逾期不申報和拒絕申報的要承擔不利後果。

2、如實申報原則。離婚雙方必須實事求是地申報個人財產,不隱瞞、不謊報、不假報。

3、保密原則。申報財產內容保密,不對外公開。

分配財產時,婚姻當事人婚姻存續期間的財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如一方在分割時存在藏匿、轉移、隱瞞的,我國的法律還將對這類人員的財產分配時少分或者不分進行辦理。確保我國婚姻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分割這類婚姻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