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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對夫妻人身關係有哪些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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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離婚對夫妻人身關係有哪些影響

離婚對夫妻人身關係有哪些影響

(1)結婚自由權恢復。

婚姻關係解除後,男女雙方都享有再婚自由,彼此無權干涉。我國實行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禁止重婚。因此,有配偶者,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不得再與他人結婚,只有當配偶一方死亡或雙方離婚以後,才有再婚的自由。我國法律對再婚沒有始期的限制。

(2)扶養關係終止。

夫妻離婚後,隨著夫妻身份關係的解除,夫妻互相扶養的義務也同時解除,任何一方不再有要求對方扶養的權利;任何一方也不再承擔扶養對方的義務。

(3)法定繼承人資格喪失。

離婚後,夫妻雙方失去了法定繼承人的身份,彼此無權再以配偶身份繼承對方遺產。

(4)代理權的消滅。

夫妻之間的代理權以夫妻身份為條件。離婚後,這種代理權消滅。

(5)同居義務消滅。

同居是夫妻共同生活的重要內容之一。離婚後,夫妻之間的同居義務歸於消滅。

(6)姻親關係消滅。

多數國家法律規定婚姻所產生的姻親關係,因離婚而歸於消滅。我國對此法律中沒有規定,在現實中多由當事人協商解決是否解除姻親關係。

二、離婚登記

登記離婚應由申請離婚的夫妻雙方向民政局婚姻登記機關遞交書面申請,並出具單位或居(村)民委員會介紹信,填寫《離婚申請表》,民政局婚姻登記機關查明確系夫妻雙方自願,申請書是雙方真實意思的表達,並且對家庭共同財產和子女的撫養、教育、醫療費的分擔達成協議,民政局婚姻登記機關在收到離婚申請書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准予離婚決定,收繳雙方當事人的結婚證書,發給離婚證。

夫妻離婚是終止婚姻關係的原因之一,除此之外如果有任何一方當事人死亡,就包括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那麼也會出現婚姻關係終止的效果。不過,我國目前沒有自動離婚,因此就必須要夫妻辦理相應的離婚手續之後,才能解除彼此之間的夫妻關係。否則的話,就算已經分居十多年,在法律上也還是夫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