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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議分居兩年離婚要滿足哪些條件 | 簽訂分居協議要注意哪些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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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議分居兩年離婚要滿足哪些條件?簽訂分居協議要注意哪些問題?

2年時間是協議分居判定離婚的一個重要條件,但是對於這個時間,現實生活中也存在有不少的誤區。有的朋友認為,協議分居2年之後就可以自動解除婚姻關係,事實上,這種說法是不對的。那麼協議分居兩年離婚要滿足哪些條件?簽訂分居協議要注意哪些問題?下面,就讓本站來詳細的介紹一下吧!

一、協議分居兩年離婚要滿足哪些條件?

1、必須是因感情不和而分居。

夫妻分居,有客觀原因造成的、感情不和造成的、以及雙方自願協議分居的等多種情況。比如,夫妻分別在兩地工作,因相隔遙遠而沒有同居條件,或一方在外面打工無法同居的。這種夫妻分居,並不是因感情不和而造成的,即使分居的時間再長,也不符合“因感情不和而分居”的法定應准予離婚的情形。

還有的情況是,夫妻感情尚好,但由於某種原因自願實行分居。這種情況,也不符合“因感情不和而分居”的法定應准予離婚的條件。

作為應准予離婚的法定情形的分居,必須是因夫妻感情出現問題,感情不和、感情破裂、相互厭惡而造成的分居。

2、分居必須是連續的,且已滿兩年。(不能累計)

首先,從夫妻實際分居的第二日算起,到向法院立案提起離婚訴訟時為止,時間必須滿兩年。

其次,分居必須是持續的,分居時間必須連續計算。如果分居後又同居,則應從同居後又分居的次日重新計算。不能把前後幾次分居的時間累加計算。

3、夫妻分居的實質是互不履行夫妻性生活之義務。

對於夫妻因感情不和而“分居”的理解,不能只簡單的理解為分開居住。有些夫妻因家庭住房條件所限,並非感情不和也在分別居住。但是,這種分居並不排除夫妻之間的性生活。他們可以利用種種辦法,來滿足夫妻之間的相互需要。所以,作為法定應准予離婚的夫妻分居的實質,在於夫妻因感情不和而互不履行夫妻性生活之義務,並持續長達兩年。

4、“夫妻分居滿兩年”須以證據證明。

我國婚姻法雖然將“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規定為法定的可以准予離婚的情形之一,但是,在實踐中要想憑藉這條規定而達到離婚之目的,卻著實不易。因為,訴訟的靈魂是證據,法庭認定必須要靠證據的支援。

二、簽訂分居協議要注意哪些問題?

1、 分居協議關於子女撫養的約定。

協議中要說明子女由誰撫養,撫養費如何承擔以及如何行使。

2、分居協議關於財產的約定。

可以對分居期間的財產進行約定,如無約定或無法達成協議,則仍視為。雙方若同意,可以在協議中規定分居期間雙方不再互相享有家事代理權(但無法對抗善意第三人),如果一方違反則要賠償另一方的損失。雙方若同意,可以約定分居期間因為一方而產生的債務一律視為個人債務(同樣無法對抗善意第三人),一方如果違反要賠償另一方的損失。

3、分居協議關於分居期限的約定。

分居的期限,應以三個月至兩年為限,期限屆滿,如一方當事人依然認為感情無法複合而要求離婚的,可或持該協議向法院起訴離婚。

4、分居協議關於分居的終止的約定。

協議分居可基於當事人雙方的協議而終止,但應當製作終止分居的書面協議,或辦理終止分居的公證

實踐中,幾乎所有公證處都沒有將分居協議明確列入民事協議公證的範圍,當事人如果在當地公證處拒絕受理的情況下,可選擇找當地律師事務所律師見證,或兩個鄰居,同事見證的方式,或者只要雙方同時簽字認可即可,而不必公證及見證。

從上述介紹中我們可以看出,協議分居兩年離婚是有條件的,其中,2年時間雖然是一個十分重要的條件,但是在2年時間的基礎上,我們還必須滿足夫妻雙方存在感情破裂的事實。當然,在簽訂分居協議之時,我們也需要注意相關條款內容和注意事項。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河源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