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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居證明要什麼證件 | 分居離婚要滿足哪些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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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居證明要什麼證件?分居離婚要滿足哪些條件?

離婚方式中選擇分居離婚的人還是比較多的,《婚姻法》規定男女雙方因感情不合並已分居兩年就可以離婚,但是否分居不是男女雙方說了算,必須要有相關證件證明分居事實。那麼分居證明要什麼證件呢?分居離婚要滿足哪些條件?下面本站小編就來為您做相關介紹。

一、分居證明要什麼證件?

能證明夫妻分居的常見證據有以下幾種:

1、一方在外居住的房屋租賃合同;

2、雙方簽訂的夫妻分居協議,一定是要書面的,口頭協議必須對方承認;

3、一方向另一方發出的書面分居文書,最好是用快件性質郵寄,在備註欄裡註明“分居協議”,並且保留郵寄憑證,從郵寄之日起到提起離婚期間屬於夫妻分居時間;

4、雙方來往的書信、電子郵件等能證明雙方感情不和分居的事實;

5、人證也可以,比如雙方都認識的朋友或者親戚,不過因為證人往往和為其作證的一方有利害關係及分居是夫妻“私事”,所以單獨的證人證言難為法院採信,要輔佐以其他的證據。

二、分居離婚的條件有哪些?

1、必須是因感情不和而分居。

夫妻分居,有客觀原因造成的、感情不和造成的、以及雙方自願協議分居的等多種情況。比如,夫妻分別在兩地工作,因相隔遙遠而沒有同居條件,或一方在外面打工無法同居的。這種夫妻分居,並不是因感情不和而造成的,即使分居的時間再長,也不符合“因感情不和而分居”的法定應准予離婚的情形。

還有的情況是,夫妻感情尚好,但由於某種原因自願實行分居。這種情況,也不符合“因感情不和而分居”的法定應准予離婚的條件。作為應准予離婚的法定情形的分居,必須是因夫妻感情出現問題,感情不和、感情破裂、相互厭惡而造成的分居。

2、分居必須是連續的,且已滿兩年。(不能累計)

首先,從夫妻實際分居的第二日算起,到向法院立案提起離婚訴訟時為止,時間必須滿兩年。

其次,分居必須是持續的,分居時間必須連續計算。如果分居後又同居,則應從同居後又分居的次日重新計算。不能把前後幾次分居的時間累加計算。

3、夫妻分居的實質是互不履行夫妻性生活之義務。

對於夫妻因感情不和而“分居”的理解,不能只簡單的理解為分開居住。有些夫妻因家庭住房條件所限,並非感情不和也在分別居住。但是,這種分居並不排除夫妻之間的性生活。他們可以利用種種辦法,來滿足夫妻之間的相互需要。所以,作為法定應准予離婚的夫妻分居的實質,在於夫妻因感情不和而互不履行夫妻性生活之義務,並持續長達兩年。

4、“夫妻分居滿兩年”須以證據證明。

我國婚姻法雖然將“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規定為法定的可以准予離婚的情形之一,但是,在實踐中要想憑藉這條規定而達到離婚之目的,卻著實不易。因為,訴訟的靈魂是證據,法庭認定必須要靠證據的支援。

以上就是本站小編就分居證明要什麼證件以及分居離婚要滿足哪些條件這兩個問題為您做出的解答。生活中男女雙方有選擇以何種方式離婚的權利,但不同方式的離婚有不同的法律要求,男女雙方應按照相關要求進行離婚,分居離婚就得提供能夠證明分居的相關證件,同時還應滿足小編上文提及的其他條件才能離婚。如果您在離婚方面遇到什麼法律困難,可以登陸我們本站網站進行一對一的諮詢,希望小編的介紹對您有所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