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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居兩年怎麼申請離婚有哪些條件和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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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居兩年怎麼申請離婚有哪些條件和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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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居常常是離婚的前兆,而分居往往會導致離婚,那夫妻分居兩年怎麼申請離婚?離婚的往往會遇到很多值得注意的問題,那分居離婚要注意哪些問題?本站小編將在下文中為您詳細解答上述兩個問題。

一、分居兩年怎麼申請離婚

(一)如何分居離婚之——訴訟離婚

1、 同在戶口所在地分居如何離婚?,則需攜帶離婚所需材料(最重要的是因感情不和連續分居滿兩年的證據),向所在地區法院提起訴訟離婚。

2、一方居住在外地且超過1年,分居如何。

(1)居住在外地的一方提起訴訟,需要在對方戶口所在地基層法院立案;

(2)居住在戶口所在地的一方提起訴訟,在本地法院提起訴訟,也可以在對方經常居住地(連續居住1年以上)基層法院起訴。

3、夫妻均居住在外地且超過1年,分居滿兩年如何離婚?。

一方提起訴訟,向對方經常居住地法院提出;有經常居住地的,在本方經常居住地法院立案。

二、因分居離婚要滿足哪些條件

1、必須是因感情不和而分居。

作為應准予離婚的法定情形的分居,必須是因夫妻感情出現問題,感情不和、感情破裂、相互厭惡而造成的分居。

2、分居必須是連續的,且已滿兩年。(不能累計)

首先,從夫妻實際分居的第二日算起,到向法院立案提起離婚訴訟時為止,時間必須滿兩年。

其次,分居必須是持續的,分居時間必須連續計算。如果分居後又同居,則應從同居後又分居的次日重新計算。不能把前後幾次分居的時間累加計算。

3、夫妻分居的實質是互不履行夫妻性生活之義務。

對於夫妻因感情不和而“分居”的理解,不能只簡單的理解為分開居住。有些夫妻因家庭住房條件所限,並非感情不和也在分別居住。但是,這種分居並不排除夫妻之間的性生活。他們可以利用種種辦法,來滿足夫妻之間的相互需要。所以,作為法定應准予離婚的夫妻分居的實質,在於夫妻因感情不和而互不履行夫妻性生活之義務,並持續長達兩年。

4、“夫妻分居滿兩年”須以證據證明。

我國《婚姻法》雖然將“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規定為法定的可以准予離婚的情形之一,訴訟的靈魂是證據,法庭認定必須要靠證據的支援。

(二)如何分居離婚之——協議離婚

夫妻分居的,並不一定就只能通過訴訟方式離婚,此時在雙方協商一致的情況下也是可以進行協議離婚。這個時候必須雙方親自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申請離婚登記(詳見《夫妻離婚如何辦理,去民政局怎樣辦理離婚》)。當事人從取得離婚證起,解除夫妻關係。

分居,並不是離婚的條件。只要滿足法定離婚的條件,您可以選擇訴訟離婚或者協議離婚。

三、分居離婚要注意哪些問題

分居離婚中要注意的:

1、分居多久都不可能自動解除婚姻關係,必須辦理離婚手續,雙方同意達成協議的,可去民政局協議離婚,如果不能達成一致意見,一方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離婚。

2、因感情不和分居時間滿兩年的,一方起訴至法院要求離婚的,法院應當准予離婚。

3、分居原因必須是因感情不和分居,而其他原因如:工作調動、學習進修等均不符合這項規定,即使分居兩年以上,也不能以分居為依據,要求人民法院判決離婚;

4、分居滿兩年後,對方仍然不同意離婚的,但是符合法定離婚條件的,同時有證據證明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的,即使對方堅持不肯離婚,法院也會判決離婚。

5、在沒有分居事實,對方又不同意離婚的時候,分居只是可以判決離婚的條件之一,而不是必須。沒有分居事實,但有證據證明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沒有和好可能,同樣可以判決離婚。

6、分居期間,孩子由一方撫養,另一方是否需要支付撫養費,對雙方爭取孩子撫養權有什麼意義上,分居期間,孩子由一方撫養,另一方也應當支付必要的撫養費。分居期間孩子由誰撫養,對撫養孩子一方爭取孩子撫養權有很大幫助,對不撫養孩子一方爭取撫養權非常不利。

關於“分居兩年怎麼申請離婚”的問題,本站小編就為大家整理到此。夫妻因為感情不和而分居的,並不是只能通過訴訟方式離婚,當事人之間只要能夠就離婚事項協商一致的,那麼也是可以協議離婚的。但是在離婚的時候也會遇到一些問題,就需要格外注意了。要是你在這方面還有疑問的話,可以直接來電諮詢我們本站的線上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