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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財產分割協議相關問題探析注意事項有哪些?

財產分割 閱讀(3.2W)

離婚財產分割協議相關問題探析注意事項有哪些?

現如今的社會,離婚的比例大大增加,兩人或因感情經營不善,或因家庭原因導致婚姻破裂的不在少數。兩人離婚必不可少的會涉及到財產的問題,畢竟之前的財產都是兩人共同所有的,離婚後兩人肯定會就原有的共同財產有不同的意見,就涉及到共同財產怎樣分割的問題,簽訂離婚財產分割的協議,那麼離婚財產分割協議相關問題探析注意事項有哪些?下面我們來聽聽小編的看法。

一、離婚財產分割協議

離婚財產分割協議是指夫妻雙方對離婚財產分割協議。簽訂的離婚財產分割協議不是在雙方簽字時生效的,因此,離婚財產分割協議生效前,如何辦理離婚財產公證成為保證離婚財產分割協議生效的關鍵。在解決離婚財產分割協議如何公證的問題時,必須瞭解離婚財產分割協議公證需要的材料、手續、流程等。

二、離婚財產分割協議的特徵

1.協議內容的複合性

2.生效條件的特別性

3.婚姻關係解除效力的前置性

三、離婚財產分割協議的效力

按照合同法,這種法律效力體現為二:

一是表明當事人的約定得到法律的肯定,當事人的合同權利會得到法律的保護;

二是合同約定的內容開始實際履行。財產分割協議的效力內容也相應體現在兩方面:雙方當事人的約定得到法律的肯定;雙方當事人均應全面履行協議約定的內容。履行的要求完全適用合同法有關履行的規定。

但值得注意的是,財產分割協議卻不具有強制執行力,這一點與訴訟離婚中形成的調解書不同,調解書中的財產處理的內容雖然也是當事人協商一致的結果,但這種協議是在法官的主持下進行的,其內容的合法性經過司法審查,所以,調解書中的財產處理部分具有強制執行力。而財產分割協議則不同,法律並沒有賦予婚姻登記機關對財產分割協議內容的合法性的審查職權,婚姻登記機關只在形式上進行審查。由於未經過司法審查,因財產分割協議的履行發生爭議時,與其他合同一樣,必須先經過合法性審查。如其合法性得到確認,待形成裁判文書後,可申請執行。

所以,財產分割協議後不得在離婚訴訟中作為財產分割的依據。財產分割協議是協議離婚的一部分,與離婚訴訟是兩種完全獨立的離婚制度,二者在具體程式操作上是不可互用或混同的。協議離婚中的自願原則貫穿了包括財產分割在內的每一個環節。在財產分割協議中,一方可將自己的財產以財產分割的名義給予對方都可(與此對比,訴訟離婚中則只分割夫妻共同財產,處理一方個人財產只能出於其他理由。承接協議離婚中的自願原則的財產分割協議只能作為協議離婚的一個環節而不可獨立於協議離婚之外,不能用於訴訟離婚中。

四、離婚財產分割注意事項

1)區分被分割的財產是按份共有還是共同共有,對按份共有的財產,按已有之份額進行分割;對共同共有的財產,由當事人自由進行分割;

2)如果共有人中有人出賣自己佔有的份額,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優先購買權;

3)不宜分割的財產或者分割後有損價值的財產,應當採取折價、適當補償的方式處理;

4)如有共有人下落不明,應保留其應得之份額;如有共有人死亡,則死者的法定繼承人或其他遺產受益人蔘與分割;

5)共有財產上有債務負擔的,應明確各共有人承擔債務的份額和償還方式;

6)因合夥終止等原因發生財產分割的,應當提交合夥關係或其他合作關係終止的證明;

7)分割財產應當考慮各共有人對共有財產的貢獻大小以及共有人的具體經營生活需要。分割家庭共有財產,應當對老弱病殘者給予適當照顧;分割夫妻共有財產,應當對無過錯責任者給予適當照顧;

8)權利人放棄法定應當分得財產的,應當向公證機構提交放棄財產的宣告書;

9)被分割的財產需要辦理變更登記和批准手續的,應當明確辦理相關手續的時間。

綜上所述,我們對離婚財產分割協議相關問題探析注意事項有哪些有所瞭解。離婚財產分割就是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兩人離婚時將原有的共同財產劃分為個人自己的財產,在兩人在財產分割方面有不同的意見時,要簽訂離婚財產分割的協議。在簽訂離婚財產分割協議時一定要注意其特徵和效力,並特殊注意以上所提的注意事項。瞭解了這些有關財產分割協議的相關問題,才能有效的保障離婚後雙方個人的自身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