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傷情鑑定和案件結案的關係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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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傷情鑑定和案件結案的關係是什麼?

傷情鑑定和案件結案的關係是什麼?

傷情鑑定和案件結案的關係是:即使不做傷情鑑定也是可以結案的,或者是受害者做完傷情鑑定之後不要求追究刑事責任的也是可以結案的。受害人不要求做傷情鑑定,公安機關可以在案卷中註明,然後就案情組織雙方進行調解,如果調解達成協議,按調解案件處理。如果調解達不成協議者,就現有的材料,對行為人進行處罰,然後就有關民事賠償告知雙方到法院訴訟解決。

法律連結:《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九條,對於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打架鬥毆或者損毀他人財物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情節較輕的,公安機關可以調解處理。經公安機關調解,當事人達成協議的,不予處罰。經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達成協議後不履行的,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本法的規定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給予處罰,並告知當事人可以就民事爭議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二、對鑑定結果有疑問的應該怎麼辦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條第二款的規定,對人身傷害的醫學鑑定有爭議需要重新鑑定或者對精神病的醫學鑑定,由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進行。鑑定人進行鑑定後,應當寫出鑑定結論,並且由鑑定人簽名,醫院加蓋公章。

因此,當事人及其辯護人、近親屬對傷情鑑定結論提出異議,申請重新鑑定的,司法機關一般應當進行重新鑑定,並且對人身傷害進行重新鑑定的,應當在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進行。在省級人民政府指定以外的醫院或者其他機構所作出的鑑定結論無效,不能作為證據採信和使用。另外,重新鑑定的鑑定人必須是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中具有主治醫師以上職稱的醫務人員。

三、被害人拒做傷情鑑定的可強制鑑定

實踐中有的被害人拒絕做傷情鑑定,這給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帶來難題。

《公安機關辦理傷害案件規定》第19條規定,根據國家有關部門頒佈的人身傷情鑑定標準和被害人當時的傷情及醫院診斷證明,具備即時進行傷情鑑定條件的,公安機關的鑑定機構應當在受委託之時起24小時內提出鑑定意見,並在3日內出具鑑定文書。對傷情比較複雜,不具備即時進行鑑定條件的,應當在受委託之日起7日內提出鑑定意見並出具鑑定文書。對影響組織、器官功能或者傷情複雜,一時難以進行鑑定的,待傷情穩定後及時提出鑑定意見,並出具鑑定文書。對於被害人不願配合做傷情鑑定的難題,可以採取以下措施予以解決:在涉及傷情鑑定案件中,公安機關立案前,應向被害人告知應當履行鑑定的義務以及不配合鑑定的法律後果。

立案後被害人拒絕配合進行傷情鑑定時,司法機關可以強制鑑定,由公安機關負責執行。需要注意的是,該措施僅適用於需要進行傷情鑑定的公訴案件,並且該傷情鑑定對證明犯罪構成事實必不可少,並且被害人明確表示拒不配合或存在故意逃避鑑定的情形。

我國的法律法規是嚴厲打擊違法犯罪的行為的,尤其是涉及到我國公民 的人身權益的更是需要嚴厲的打擊,此時我們應當注意相關的規定,維護自己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