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司法鑑定業協會關於辦理醫療過失司法鑑定案件的若干意見
為統一規範我市醫療過失司法鑑定工作程式,保證鑑定工作的科學、客觀、獨立、公正。在遵循《司法鑑定程式通則》、《司法鑑定協議書(示範文字)》和《司法鑑定文書規範》等有關規定的基礎上,結合我市醫療糾紛司法鑑定工作實踐,協會就我市相關會員單位辦理醫療過失司法鑑定案件提出以下若干意見,請參考執行:
一、鑑定的委託和受理
(一)醫療過失司法鑑定案件特指人民法院委託鑑定的民事案件。偵查機關、當事人和律師事務所委託的案件,原則上不屬於此類案件受理範圍,但醫患雙方共同委託的除外。
(二)醫療過失司法鑑定主要解決的問題:
1、醫療行為中是否存在過失;
2、如存在過失,該醫療過失與患者損害後果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係,以及其參與度等。
(三)鑑定機構首先應對委託方(人民法院)的鑑定委託及事項進行審查,委託事項不明確或不適宜的,應及時與委託方協商修正。
鑑定機構對書面材料進行技術審查後,應與委託方核對確認如下材料(亦可函件確認):
1、鑑定委託書;
2、相關病歷資料:包括門診病歷、住院病歷、臨床檢查、醫學影像學片及其他輔助檢查資料等;
3、由人民法院提供的相關案卷材料。
(四)對符合受理條件的案件,鑑定機構應與委託方簽署受理協議,約定鑑定時限、收費等事項;需要補充鑑定材料的,應及時告知委託方,材料補充完整後再正式受理;採用函件委託的,鑑定機構應在收到函件之日起7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答覆,並通知委託方予以書面確認。
(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鑑定機構不予受理:
1、委託鑑定的事項超出鑑定機構業務範圍或鑑定能力的;
2、送鑑材料不具備鑑定條件或與鑑定事項不符的;
3、鑑定材料不真實、不完整、不充分或者取得方式不合法的;
4、其它不予受理的事由。
不予受理的案件,應與委託方說明原因。在人民法院的要求下,應出具退卷函。
二、鑑定的實施
(一)鑑定機構應當依據委託方提供的鑑定材料進行鑑定。送鑑材料的真實、合法和完整性由委託方負責。
(二)鑑定機構接受鑑定委託後,應指派2名以上司法鑑定人進行鑑定,其中1名司法鑑定人須連續從事司法鑑定或相關臨床專業工作10年以上。
(三)醫療過失司法鑑定原則上應舉行聽證會,聽證會由負責該案件的司法鑑定人主持;但人民法院不主張聽證的情況除外。無論聽證與否,應要求醫、患雙方遞交書面材料,充分陳述各自主張。
(四)醫療過失司法鑑定在必要時可舉行專家諮詢會。司法鑑定人針對案件中的難點或較強的專業技術問題,可以邀請相關臨床專業高階技術職稱的專家,共同參與醫療過失的技術判斷。
司法鑑定人對所採用的專家意見負責。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鑑定人和/或聘請的臨床專家應當迴避:
1、案件當事人或當事人的近親屬的;
2、與案件有利害關係的;
3、擔任過本案的證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
4、參與過與本案相關的過失鑑定的;
5、存在可能影響公正鑑定的其它情形的。
(六)鑑定機構應如實告知醫患雙方當事人以下事項:
1、本案鑑定人員;
2、本案的鑑定專案;
3、存在的鑑定風險,並簽署司法鑑定風險提示書;
4、用於此次鑑定的病歷資料;
5、其他相關事宜,如未經屍檢可能對鑑定的影響等。
上述告知事項應有醫患雙方代表簽字為據。
(七)鑑定機構對鑑定活動的過程和情況,應當製作全面、詳盡的記錄,備案查詢。
(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鑑定機構可以中止/終止鑑定,並向委託方說明理由:
1、委託方要求中止/終止鑑定的;
2、確需補充的鑑定材料不能補充的;
3、當事人、委託方不予協助致使鑑定無法進行的;
4、醫、患任何一方對鑑定機構或司法鑑定人提出迴避,並經委託方同意的(鑑定機構可根據鑑定開展情況酌情收取鑑定費用);
5、其他致使鑑定無法繼續進行的事由;
6、若送鑑材料未經法庭質證,鑑定啟動後,醫、患任何一方對鑑定資料不認可,鑑定機構可以中止/終止鑑定。
三、鑑定依據的原則
(一)醫療過失鑑定應遵循實事求是、科學公正、全面細緻開展司法鑑定的原則,並堅持專業判斷的技術原則。
(二)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有以下行為的,應當認定為醫療過失:
1、違反有關法律、法規、醫療行業規範實施醫療行為的;
2、依據醫療行為發生時醫學科學發展水平、醫療機構所在地域和級別,醫務人員未盡到必要的注意義務;
3、醫療機構未履行告知義務的;
4、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未根據患者病情需要,履行轉診等附隨義務;
5、未經患者及其近親屬同意,擅自對患者進行實驗性醫療行為的;
6、未盡其他必要的注意義務的。
(三)醫療機構能夠證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存在醫療過失:
1、在緊急情況下為搶救垂危患者生命而採取緊急醫學措施造成不良後果的;
2、在醫療活動中由於患者病情異常或者患者體質特殊而發生醫療意外的;
3、在現有醫學科學技術條件下,發生無法預料或者不能防範的不良後果的;
4、無過錯輸血感染造成不良後果的;
5、因患方原因延誤診療導致不良後果的;
6、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後果的。
(四)對於患者死亡的醫療糾紛案件,司法鑑定人應儘可能明確患者的死亡原因:
1、有屍體解剖或病理學報告的,司法鑑定人亦應複查死亡原因診斷;
2、沒有進行屍體解剖的案件,司法鑑定人應根據病歷資料分析患者的死亡原因;
3、根據醫療過失行為在導致損害後果中發生的原因力大小,醫療過失參與度分為六級:
A級:損害後果完全由其他因素造成。
B級:損害後果絕大部分由其他因素造成,醫療過失行為起輕微作用。
C級:損害後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醫療過失行為起次要作用。
D級:損害後果由醫療過失行為和其他因素共同造成。
E級:損害後果主要由醫療過失行為造成,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
F級:損害後果完全由醫療過失行為造成。
四、其他工作
(一)鑑定機構出具鑑定文書後,委託方對鑑定有關問題提出諮詢的,應當及時答覆。
(二)依人民法院的通知,司法鑑定人應當出庭接受質詢。
以上是小編總結歸納的《北京市關於辦理醫療過失司法鑑定案件的若干意見》的全部內容。其中對醫療過失司法鑑定的委託與受理、司法鑑定的實施和司法鑑定依據的原則進行了詳細的規定。醫療過失司法鑑定要求鑑定人員具備相當專業性,能夠客觀真實的出具鑑定報告。這份“意見”就是指導司法鑑定機構進行醫療過失鑑定的具體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