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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中質疑對方傷情鑑定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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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事案件中質疑對方傷情鑑定怎麼辦?

刑事案件中質疑對方傷情鑑定怎麼辦?

刑事案件中質疑對方傷情鑑定的情況下,可以申請重新鑑定處理,具體情況下可以按照下列程式辦理:

1、對公安機關在辦理治安、刑事案件中,當事人要求進行傷情鑑定的,辦案單位應及時開具法醫傷情鑑定委託書,當事人憑委託書到被委託的法醫鑑定機構進行鑑定。

2、按照《刑事訴訟法》第28條規定,當事人可以對被委託的鑑定機構成員提出迴避申請。傷者不在本地治療,可要求辦案單位變更委託鑑定機構,但不得自行要求到某個鑑定機構鑑定。

3、辦案單位必須向雙方當事人公開鑑定的內容及結論。首次鑑定後,一方或雙方當事人如對鑑定結論表示異議,有權提出申請,由辦案單位委託法定鑑定機構複核或重新鑑定。辦案單位對當事人的申請應在十日內開具委託書,不得拒絕。

4、如兩次鑑定的結論不同,辦案單位應按《刑事訴訟法》第120條規定,給當事人開具委託書到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鑑定。

二、交通事故造成了傷情鑑定程式是怎樣的?

(一)當事人治療終結後,向原處理的公安交通管理機關,寫出傷殘評定申請書。申請書應寫明申請人的一般情況(姓名、性別、年齡、住址、電話等)傷殘及治療情況(傷情鑑定、病歷摘要)申請請求事項,申請人、申請日期。

(二)傷者必須在治療終結後的規定期限內申請傷殘鑑定。如果傷者規定期限內不提出傷殘評定申請的,視為自動放棄得到殘疾者生活補助費和殘疾用具費的權利。

(三)依照《道路受傷人員傷殘評定》規定:評定時應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損傷或確因損傷所致的併發症治療終結為準。

(四)各方當事人接到傷殘評定書後,如果不服評定結果,必須在接到評定書後規定期限內向上一級公安交通管理機關書面申請重新評定,經審查受理,才能進行重新評定。規定期限內不申請重新評定的,評定生效,其後提出重新評定申請的,為無效

對於傷情鑑定的具體情況,是需要嚴格基於實際造成的傷害後果而定的,有關鑑定的機構是可以在司法機關指定的具備鑑定資質的單位或者部門來進行辦理,如果鑑定部門不具備鑑定資質的,那麼形成的鑑定報告可能是不具備法律效力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