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毆打他人治安案件結案條件是什麼?

治安管理 閱讀(2.2W)

一、毆打他人治安案件結案條件是什麼?

毆打他人治安案件結案條件是什麼?

毆打他人治安案件結案條件是處理完畢就可以結案。故意傷害罪的刑事立案標準是造成被害人輕傷,達不到立案標準,可以給予治安處罰。《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規定,毆打他人的,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一)結夥毆打、傷害他人的;

(二)毆打、傷害殘疾人、孕婦、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或者六十週歲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毆打、傷害他人或者一次毆打、傷害多人的。

毆打他人在證據確鑿的情況下,警方是會立案處理,毆打他人的行為人也需要為自己的行為承擔一定的法律責任,接受相應的處罰。

二、打架鬥毆的治安拘留最多多少天?

治安拘留最長為二十天。有兩種以上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分別決定,合併執行。行政拘留處罰合併執行的,最長不超過二十日,對決定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人,在處罰前已經採取強制措施限制人身自由的時間,應當折抵。限制人身自由一日,折抵行政拘留一日。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週歲的人違反治安管理的,從輕或者減輕處罰;不滿十四周歲的人違反治安管理的,不予處罰,但是應當責令其監護人嚴加管教。

治安處罰記錄不能刪除,否則屬於違法刪除行為。因為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被決定行政處罰(包括罰款、拘留),會作為違法前科被存入個人檔案--書面的案卷材料會儲存在原辦案單位、是永久存檔的;公安內部的網上審批資料會被儲存在至少市一級的資料庫、也是永久儲存的,這些都是不可能消除的。

治安管理處罰的基本原則:

1、行為與處罰法定原則。沒有法定依據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式的,行政處罰無效。這就是行為與處罰法定原則的實質,涉及治安管理處罰,它是指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和治安管理處罰應當由法律明文規定,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的,不能認定為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並不能適用治安管理處罰。

2、處罰與違法行為相當原則。設定和實施行政處罰必須以事實為依據,與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

在我們的現實生活當中,現在毆打他人所導致的社會影響是非常惡劣的,因為這型別的行為嚴重的損害了我們國家的治安管理秩序,所以在這種情況之下,我們國家是利用《治安管理處罰法》對此進行懲罰的,這些治安型別的案件,在懲罰下達之後就會予以結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