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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和訴訟標的關係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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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由和訴訟標的關係是什麼?

案由和訴訟標的關係是什麼?

案由和訴訟標的的關係是互為表裡,即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的案由就直接體現了民事訴訟的訴訟標的。案由實際上就是當事人訟爭的法律關係及其爭議,這實際上就是我國民事訴訟中訴訟標的的全部外延。

民事案由和訴訟標的都旨在固定糾紛,幫助人們認識糾紛的本質,它們都在框定原告起訴的物件,法院裁決的物件,二者都是民事訴訟領域的研究物件。

民事案件的案由,是指民事訴訟法對法院判決中體現當事人請求法院裁判事項的概括性描述。案由實際上是訴訟標的在判決上的宣示。因此,識別案由應從識別訴訟標的開始。

二、如何確定民事訴訟案由?

1、民事案件案由一般地是根據當事人主張的民事法律關係的原始性質來確定,但是很多時候有的當事人書寫的事實與案件的真實事實並不一直,這就需要我們的法院部分嚴格按照法律規定進行審查,確保案由的準確,為保證案由的高度概括和簡潔明瞭,民事案件案由的表述方式原則上確定為“法律關係性質”加“糾紛”,如“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糾紛”、“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

2、確定民事案件案由時應注意的幾個問題

首先,在立案和審判過程中,確定民事案件案由,只能適用2011年2月18日起施行的,由最高人民法院頒佈的修改後的《民事案件案由規定》,不得擅自編造案由,如果出現應當規定為新的第三級或第四級案由,可以及時層報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整理、篩選、補充相關的案由。

其次,一審法院在立案和審判過程中,應當根據訴爭的民事法律關係的性質或依據確認之訴、形成之訴的標準,先從新《民事案件案由規定》列出的第四級案由中選擇;第四級案由沒有規定的,依次類推,則適用第三級案由;再沒有,則可以直接適用第二級案由,直至第一級案由。

再者,同一訴訟中,涉及兩個以上的法律關係,屬於主從關係的,應當以主法律關係來確定案由,但當事人僅以從法律關係起訴的,則以從法律關係來確定案由;不屬於主從法律關係的,則按訴爭的兩個以上民事法律關係確定並列的兩個案由。

此外,當事人在訴訟過程中增加或變更訴訟請求,導致當事人訴爭的民事法律關係發生變更的,則應當相應地變更案件的案由。在請求權存在競和的情形下,人民法院應當按照當事人自行選擇的請求權,根據當事人訴爭的法律關係確定案由,

最後,還有尚要注意的,對一審人民法院認定的法律關係,確定的民事案件案由是錯誤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當事人訴爭的民事法律關係的性質,予以糾正,重新確定案由。

綜上,雖然案由和標的在內容上會有所重複,但是從本質上來講標的是訴訟糾紛中所要裁判的物件,而案由則是當事人會在訴訟書中寫明的事實情況,法官會根據案由內容來判斷本次的標的應該如何裁判,所以二者的關係是互相聯絡和互為表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