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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執行案件結案方式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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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院執行案件結案方式是什麼?

法院執行案件結案方式是什麼?

《關於執行案件立案、結案若干問題的意見》

第十四條 除執行財產保全裁定、恢復執行的案件外,其他執行實施類案件的結案方式包括:

(一)執行完畢;

(二)終結本次執行程式;

(三)終結執行;

(四)銷案;

(五)不予執行;

(六)駁回申請。

《關於執行案件立案、結案若干問題的意見》

第十五條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執行內容,經被執行人自動履行、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已全部執行完畢,或者是當事人達成執行和解協議,且執行和解協議履行完畢,可以以“執行完畢”方式結案。執行完畢應當製作結案通知書併發送當事人。雙方當事人書面認可執行完畢或口頭認可執行完畢並記入筆錄的,無需製作結案通知書。執行和解協議應當附卷,沒有簽訂書面執行和解協議的,應當將口頭和解協議的內容作成筆錄,經當事人簽字後附卷。

二、移送管轄執行的案件以什麼方式結案?

移送管轄執行的案件以銷案的方式結案,根據《關於執行案件立案、結案若干問題的意見》

第十八條執行實施案件立案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以“銷案”方式結案:

(一)被執行人提出管轄異議,經審查異議成立,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法院或申請執行人撤回申請的;

(二)發現其他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已經立案在先的;

(三)受託法院報經高階人民法院同意退回委託的。

第二十四條執行異議案件的結案方式包括:

(一)准予撤回異議或申請,即異議人撤回異議或申請的;

(二)駁回異議或申請,即異議不成立或者案外人雖然對執行標的享有實體權利但不能阻止執行的;

(三)撤銷相關執行行為、中止對執行標的的執行、不予執行、追加變更當事人,即異議成立的;

(四)部分撤銷並變更執行行為、部分不予執行、部分追加變更當事人,即異議部分成立的;

(五)不能撤銷、變更執行行為,即異議成立或部分成立,但不能撤銷、變更執行行為的;

(六)移送其他人民法院管轄,即管轄權異議成立的。

執行異議案件應當製作裁定書,並送達當事人。法律、司法解釋規定對執行異議案件可以口頭裁定的,應當記入筆錄。

在我們現實生活當中,可能大家比較熟悉的是民事訴訟的程式,但是訴訟了之後就會進入到執行的程式,因此在執行過程當中也是需要當事人的配合的,並且執行案件最終也有一定的結案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