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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中哺乳期是多久

婚姻家庭法規 閱讀(3.36W)
新婚姻法中哺乳期是多久

婚姻的結束是我們都不願意看到的,在一段都已經生育了子女的婚姻中,婚姻的結束更是需要謹慎考慮的。那麼在我國相關法律中,對於哺乳期的孩子,在離婚時應該判給誰呢?以下是本站網小編總結整理出來的關於新婚姻法哺乳期離婚孩子會判給哪方的相關資料及類似問題,希望能幫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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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中哺乳期是多久

縱觀中國現行的各項法律法規,對婦女哺乳期的長短,沒有明確的規定。但從《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第9條的規定:“有不滿一週歲嬰兒的女職工,其所在單位……。”可以推斷哺乳期是自嬰兒出後之日起算1年。下面是與哺乳期相關的各項法律法規的條款:《婦女權益保護法》第25條:“……。婦女在經期、孕期、產期、哺乳期受特殊保護。”第26條:“任何單位不得以結婚、懷孕、產假、哺乳等為由,辭退女職工或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第56條:“有下列侵害婦女合法權益情形之一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責令改正,並可根據具體情況,對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四)以結婚、懷孕、產假、哺乳等為由辭退女職工的;……。”《勞動法》第63條:“不得安排女職工在哺乳未滿一週歲的嬰兒期間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哺乳期禁忌從事的其他勞動,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第4條:“不得在女職工懷孕期、產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資,或者解除勞動合同。”第9條:“有不滿一週歲嬰兒的女職工,其所在單位應當在每班勞動時間內給予其兩次哺乳(含人工餵養)時間,每次三十分鐘。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個嬰兒,每次哺乳時間增加三十分鐘。女職工每班勞動時間內的兩次哺乳時間,可以合併使用。哺乳時間和在本單位內哺乳往返途中的時間,算作勞動時間。”第10條:“女職工在哺乳期內,所在單位不得安排其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哺乳期禁忌從事的勞動,不得延長其勞動時間,一般不得安排其從事夜班勞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