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哺乳期離婚的相關規定是什麼 | 哺乳期離婚房子歸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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哺乳期離婚的相關規定是什麼,哺乳期離婚房子歸誰?

夫妻離婚的原因有多種,也有在妻子生育後對孩子性別不滿意的就提出離婚的情況,可這時妻子正值哺乳期,法律對在哺乳期提出離婚的有相關規定,一般都是為保障女方的合法權益,那麼哺乳期離婚房子歸誰呢,我們通過下文來了解一下。

一、哺乳期離婚房子歸誰

離婚財產按照夫妻共同財產公平分割,房產依照房產證的歸屬判斷是否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如果是共同財產按照公平分割原則。

二、相關規定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八條  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離婚,並已經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第一千零八十二條  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者終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但是,女方提出離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除外。

根據以上規定,離婚有兩種方式: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協議離婚由雙方協商並就子女及財產分割達成協議,到民政部門辦理離婚手續,發給離婚證書。這種方式比較自由,不受時間期限的約束。訴訟離婚是指通過向法院提起訴訟來解決離婚問題,出於對女方及子女權益的保護,一般來說男方如果起訴離婚,必須在女方分娩一年後提出,但是女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比如孩子為女方與他人通姦所生);但是女方提出離婚不受此限制。

三、子女撫養

父母離婚後,子女隨哪方生活,一般是根據“有利於子女健康成長”的原則來決定。《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四條  父母與子女間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者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教育、保護的權利和義務。

離婚後,不滿兩週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已滿兩週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於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子女已滿八週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願。

由此可見,子女由誰撫養的問題應根據子女的年齡分兩種情況來決定:

第一,哺乳期內的子女由母親撫養。按《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一條規定:“兩週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如果母親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也可隨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另外,父母雙方協議兩週歲以下子女隨父方生活,並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可予准許。

法律對哺乳期離婚規定在女方生育一年之中男方不得提出離婚,除非是女方提出或者女方有重大過錯的法院才會受理,而且對於哺乳期離婚房子歸誰這個問題,還是按照房產證上名字的簽署,然後再根據夫妻共同財產判決分割。